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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胡作非为 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六安新闻网讯 养子陈某某胡作非为,养父母要求解除与养子陈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陈某、简某与被告陈某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陈某、简某诉称,两原告于1986年7月20日在万佛湖镇荷花村路口发现一幼儿,在亲友鼓动下办理了收养,两原告为其取名陈某某,并为被告办理了户口登记。自1986年7月20日起,两原告与被告一起生活至2008年。自2008年起被告陈某某极少回家。2013年7月,被告陈某某因收容他人吸毒被判刑。2014年3月又与社会不法分子一起,并经常向信贷公司借款,两原告已帮其偿还了几次,现两原告住址又经常被不法分子骚扰,左右邻居也担惊受怕。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

被告陈某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两原告抚养被告成人后,被告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之后又多次对外借贷未还导致债主到两原告家中骚扰原告及邻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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