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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闹,“公共场所”不是障碍

治理医闹,“公共场所”不是障碍

《刑法修正案(九)》中,“医闹入刑”内容得到确认。有观点认为,之前执法部门多将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看待,执法力度不够,以后医疗机构内再发生医闹事件,就是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2014年90位医卫界委员代表也曾签署“紧急提案”,呼吁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是否“公共场所”的界定,对于打击涉医暴力行为有哪些影响呢?

公共场所具有空间开放、人员聚集等特点,治安要求更高,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更重。比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如果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就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医院有哪些公共场所特征

“公共场所”的特征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停留、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大多借助围墙、栅栏等物理间隔形成封闭空间,内部人员彼此相对熟悉或拥有制服、证件、胸牌、门卡等身份标识,外来人员未经通报无法进入,因而不具备公共场所特征。

我国多数医院虽属事业单位,但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作为一类“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停留并使用,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学校也是事业单位,但除家长会、大型文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只有教职工、学生等少数特定人员有权出入、停留、使用,公共场所特征就不明显。遗憾的是在治安保卫立法时,医院的公共场所属性没有得到重视。

执法为何不够“给力”

对于医院暴力事件的打击现状,除了立法外,也应从执法角度进行思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适用相同的处罚条款。《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没有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的区别。

即使商场、公园这些公共场所,也不可能要求警察直接驻守,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仍需依靠自身安全保卫力量加以制止,对难以制止的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侦查。而企事业单位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置,如果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墙内归单位保卫、墙外由警察负责”、“一到医院警察没有执法依据,等到犯罪发生才能出手”等观点,其实是执法偏差导致对法律的误读。

现实中,基层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又受到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制约,特别是在关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何种强硬、果断程度的处置措施,关键不在于事发地点是否位于公共场所,而是视现场情形的危害、紧急程度而定。比如甲、乙两群人数相同的青壮年男子分别在某商场、工厂封锁出口、大声喧嚣、纠缠人员,但甲人群为追讨长期欠薪的农民工,乙人群为公开勒索“保护费”的地痞,警方一般不会因为商场是公共场所而对甲人群采取更强硬的措施。假设乙人群中有人企图点燃疑似爆炸物,警方更不会因为工厂是“内保”单位而坐视危害后果发生后再采取行动。

医患纠纷原因复杂,且社会上对患者一方怀有普遍性同情,即使出于对舆论的顾忌,当“医闹”等暴力行为尚未达到一定危急程度时,公安机关不会贸然实施医院期待的“强硬果断措施”。然而医院暴力事件危害国家财产、医疗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等到事态扩大再采取措施代价更大,效果却未必更佳。实践中,“无医闹城市”中山市“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疏导”、使用3∶1警力比例强制带离“医闹”等做法,就很有借鉴价值。(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卫生局)

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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