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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吗?南朗镇一女儿告亲爹:凭啥花掉我的钱?

昨日,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首例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独立财产权案。当事人是十岁的小红(化名),父母离婚后归父亲王强(化名)抚养,但父亲因赌博将村里分给女儿的16万多元分红款和征地款挥霍掉。小红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6万多元。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酌情扣除3万多元抚养费后,判决王强须向女儿返还12.8万元。

“坑爹”吗?南朗镇一女儿告亲爹:凭啥花掉我的钱?

来源:中山商报

文/记者 李玮玮 通讯员 刘香霞

案情:父亲挥霍女儿16万多分红款

小红家住南朗,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抚养权归父亲,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由父亲王强负责。父母离婚后,小红大多时候跟爷爷奶奶生活。

2012—2014年,小红获得村里发放的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该款项由父亲代为保管。但由于王强爱好赌博,将这笔钱挥霍一空。

今年3月23日,小红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庭审中,王强承认将女儿16万多元使用殆尽,但辩解称是为了让财产增值而拿去做生意,只是不幸亏损;他还认为自己是直接抚养人,有权对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利用;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将加倍返还这笔钱。

庭审:滥用女儿财产管理权须返还

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强作为女儿的直接监护人,在女儿成年前,对女儿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得被滥用,应当将权利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

法院举例说,如在生活窘迫无法保障小红的正常学习生活前提下,可适当使用小红的财产对其进行抚养,保障其健康成长;又如可以将小红的财产用于低风险投资,购买保险和进行定期储蓄等。王强抗辩用于投资做生意也是属于“为小红的利益”范畴,对此,法院认为,王强有权支配自身的财产进行高风险的投资,但不得使用女儿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王强的经济状况比较窘迫,前妻也未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况下,法院酌情扣除3.45万元抚养费,判决王强须向女儿返还12.8万元

法官对该案的说法是什么?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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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网 微信号zsne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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