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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IPHONE”商标案该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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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持续四年之久的苹果公司与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关于“IPHONE”商标权纠纷案,在历经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级诉裁后,以新通天地最终获得胜利而尘埃落定。

在美国“IPHONE”商标案该如何审理?

商标大战苹果败诉 中国公司获胜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据北京《法制日报》报道,中国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苹果公司主张,其“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国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因不服第36529号裁定书,苹果公司随后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3年12月16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5654号《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苹果公司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同样认为,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在美国 这“IPHONE”案又该如何审理?

近日苹果“IPHONE”商标大战引起各方热烈讨论,如果该案件发生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呢?

在美国,根据美国普通法,任何市场主体,只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这就是所谓的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权。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哪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否则的话,会给您带来无穷的麻烦。

判决有何意义 苹果还能卖iPhone吗?

本案所说的是“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根据商标文件信息,第18类商标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商品。也就是说,新通天地公司获得的“IPHONE”商标只能用于钱包、皮带等皮具用品,跟电子产品压根不沾边。

而苹果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以后,新通天地这样的公司也能使用“IPHONE”商标,只要不涉及苹果申请的第9类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产品即可。而苹果依然可以“IPHONE”商标出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丝毫没有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商品分类非常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传统商标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但是中国却不同,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应该把移动应用的全部功能都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首先,目前的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大多很“轻”,知识产权是轻公司的主要竞争力之一,而商标则是主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忽视商标就等于放弃了重要竞争力。其次,商标申请不足可能导致竞争对手乘虚而入。在现行商标法律下,创业公司如果品牌被他人抢注,要拿回来是很困难的。

链接:苹果曾经的iphone商标纠纷

其实早在2007年,苹果公司与美国思科公司就曾爆发类似的商标所有权之争。据《福布斯》杂志披露,当年苹果前首席执行官史蒂夫·乔布斯 (已故) 如何向思科高管获取 iPhone 商标的故事。2007 年苹果在 iMac 与 iPod 之后跨足移动电话市场,产品名称非 iPhone 不用,但是 iPhone 名称当年是思科所有,乔布斯就与思科高管 Giancarlo 联系,但当年苹果仍是一家小公司,思科知道自己在谈判中占上风,迟迟不愿意卖。

乔布斯称,从技术层面讲,思科已经失去 iPhone 商标权,因为思科没有使用该商标,事实上 iPhone 是以色列公司 InfoGear 的产品之一,1996 年就取得商标权,思科在 2000 年并购 InfoGear 之后就拥有其商标,思科仍然拒绝了乔布斯的要求。当年,思科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同时指控苹果公司多次试图获取商标权遭思科拒绝之后,另设挂牌公司试图以其他方式取得“iPhone”商标。最终,两家公司于当年达成和解,使苹果公司和思科可以在各自的产品中都使用iPhone品牌。

此后,苹果公司iPhone 商标同样在中国经历了争夺战。一开始是苹果公司在2002年的时候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hone商标,不过苹果公司一开始并不做手机,而是做电脑类产品。因此苹果公司只注册在了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商品上,并没有在移动电话等商品类别上注册。

中国商标法实行分类申请原则,即申请商标的时候必须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在不同的商品上可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存在,比如:有长城牌的电扇,也有长城牌的葡萄酒。最后 iPhone 这个商标被汉王公司注册了,但其实汉王公司注册的也不是“iphone”而是“i-phone”。当时,汉王开始研发智能产品,注册了“e-phone”和“i-phone”等产品,并且在 2004 年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注册的商品种类包括移动电话。

同时,中国商标法规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可以在已经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也可以在没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是在没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不能加注注册标志,只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且该未注册商品上应该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已经注册,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到了 2007 年,苹果推出了 iPhone 系列手机,于是苹果决定买下汉王的 i-phone 商标,双方据此讨价还价,直到2009 年7月18 日,以 365 万美元完成了交易。

“IPHONE”产品虽已红遍大半个中国,而且几乎所有人都顺理成章地认为“IPHONE”商标只属于苹果公司独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此次,苹果公司与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IPHONE”商标的争夺战之所以败诉,也是源于在不同的商品上可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存在,同时苹果公司不能知名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排除了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被强大对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

编辑:胡水

小编: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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