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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 拖欠工资还跑路,这个老板因拒不支付工资被判刑入狱

拖欠民工工资,这个工头终于载了,2016年5月6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巴马县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阳某福拖欠民工工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 | 拖欠工资还跑路,这个老板因拒不支付工资被判刑入狱

承包工程,雇请工人施工

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阳某福与南宁市安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翔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并靠挂该公司,同年10月9日,阳某福代表安翔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达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水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阳某福承包印象巴马二期部分楼层的水电安装。承包该工程后,阳某福先后雇请陈某凯等30名民工进行施工。

拖欠30人工资累计21余万元

期间,信达公司已经按阳某福所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拨付工程款,但阳某福每月只支付民工部分工钱,随后便停止支付工人工钱。截止2013年12月底,阳某福拖欠陈某凯、覃某交等30名民工工资累计211625元。

宣判 | 拖欠工资还跑路,这个老板因拒不支付工资被判刑入狱

承诺还款,却又食言而肥

2014年1月22日,陈某凯等农民工代表向巴马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劳动监察投诉,巴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立案后,因无法联系找到阳某福,便通过下指令书的方式要求阳某福限期内进行改正。

2014年4月18日,阳某福和农民工代表陈某凯及相关公司代表等人在巴马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见证下协商后签订还款协议书,阳某福承诺于2014年6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工资款。但到期后,阳某福仍未支付其所欠工资款并逃避。

2014年9月6日,阳某福在南宁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阳某福支付工人工资10000元。

法院认为

巴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福逃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审宣判

被告人阳某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赔偿30名农民工共计206250元。

巴马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河池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作者:莫必全 杨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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