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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u002F05\u002F10(158)广水市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

2016/05/10(158)广水市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

图为检察官向被害人核实有关情况

2016/05/10(158)广水市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审查逮捕公开听证

图为听证会现场

5月10日上午,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广水市检察院主持召开了由检察官、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在广水市某某镇的工程施工中与杨某某发生纠纷,2016年1月3日晚18时30分左右,刘某某带领秦某某、何某某等人开车到杨某某家欲找杨某某理论。到杨某某家时只有杨某某的儿子杨某甲在家,刘某某等人逼迫杨某甲给其父亲打电话,杨某甲因害怕跑往其叔叔杨某乙家,刘某某等人追打杨某甲过程中,因杨某乙上前制止,转而殴打杨某乙,刘某某持木棍将杨某乙的头部和右手臂打伤。经鉴定,杨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杨某乙已谅解刘某某。

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虽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刘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无逮捕必要,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批准逮捕。侦查人员表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同意检察机关不批捕。被害人杨某乙说,鉴于对方比较年轻,愿意给对方一个机会,同时也不想激化矛盾,同意检察机关不批捕。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希望检察机关能给刘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一致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刘某某不批准逮捕。本案公开审查的结果将报检察长审批后,再作出决定。

编辑:杨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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