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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天津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以后,商品房没有“准入证”不能办理入住。

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同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需要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处罚”和“赔偿”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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