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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一位清洁工,女,58岁,服务于厦门某企业,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她购买保险,工作时间为每月只休一天,住在公司宿舍(位于公司厂区范围内)。某个工作日中午午休时间,该员工在宿舍内突发脑淤血,后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距事发已超过48小时),且情况不乐观。该员工本身有高血压,此次脑淤血,家属认为因连续上班导致(因一个月只休息一天),且病发于工作日且在公司宿舍,因此想申请工伤。

请问:

(1) 此案工伤是否成立?原因?

(2)若家属要求企业赔偿医药费,企业是否有责任承担,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风险?

(3)若在工伤申请或在与企业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该员工过世,工伤或赔偿方面将如何认定及处理?

1. 是否成立工伤分析

首先,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次,就贵司此案来讲,工伤行政部门将以申请工伤所提交的材料为依据,加之实地查实等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从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形来看,根据贵司来信描述,该员工在“中午休息时间”此处的时间认定,首先需要公司有明确的工时制度规定上下班及休息时间,若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员工一旦在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办公场所内发生事故,工伤认定的争议就会比较大,尤其是在视同工伤的情况下。

综上,是否成立工伤,从您的描述中表面看可能性不大,但是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关键,该员工能够提供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或者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况,那么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2. 医药费赔偿要求及其他风险

贵司没有为该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本来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其他风险如:应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等。

3. 认定工伤中途员工去世如何处理

员工中途去世,如果处于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继续,该员工的直系亲属或工会可以继续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主张各项权利。如果认定下来是工伤或者工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条例规定,该员工可以享受的社保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如果认定不是工伤,公司仍然需要承担员工医疗期社会保险待遇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以上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转载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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