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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使用应当要双方认可。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件回放

漆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漆某系萍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小兰进入该公司工作。自2009年起,小兰在明知漆某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漆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3年7月产下一子。2013年5月,漆某从银行汇款330000元至小兰账户用于购房。至2014年5月,漆某共计汇款380300元至小兰及小兰母亲账户。2014年1月,小兰花费20多万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汽车。

看了这则案例,相信不少正室都很气愤,小编作为一个旁人都替正室感到不平。那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

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漆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小兰的380300元,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王某同意,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漆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小兰之间的不当关系,其未尽夫妻忠实义务,有违公平,故该处分行为无效。被告明知漆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漆某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

知识链接

一方送给“小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双方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后果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四、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在本案中,小三受到了丈夫的赠与,但是这个赠与却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并且小三得到赠与并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所以小三得到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来源 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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