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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理财”被钻空,储户被挪用3500万巨亏!(监管势在必行!)

本想银行买理财产品能保险些,却不料被客户经理蒙骗,储户的钱被拿到担保公司进行投资,直到客户经理被抓,48名储户才发现自己买“理财”的钱出了问题。那么银行妹不禁要问:银行的存款安全到底出什么问题了?谁该为“存款失踪”事件负责?

“银行内部理财”被钻空,储户被挪用3500万巨亏!(监管势在必行!)

客户经理一步一个套,利用“银行内部理财”设骗局

西安市民李女士经常在工行韩森寨支行办理业务,她认识了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女)并逐渐熟识。2014年9月,李女士准备在韩森寨支行购买100万元的理财,当时张某反复给她推荐“工行内部”的一款理财产品。张某称,该理财产品的年息为6.6%,高于定期存款,每3个月结算一次利息,投资时间短回报高且可以随时取现。

于是,李女士购买了该理财产品。这时张某又称,这个理财产品主要是针对工行贵宾的,300万起买,张某建议把几位储户的资金合在一起购买。鉴于对银行的信任,李女士同意了张某的建议,并且把其他银行的40万元也转给了张某。“所有转账手续都是在张某的工作区进行,事后张某给我一张转账明细,她还在转账明细手写了一张欠条。”李女士说。

之后每到利息结算日,李女士都能按时收到利息。2014年12月23日,李女士准备取钱给儿子买婚房,可她去了几次银行,张某都不在。银行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是说张某去开会了,就是说她在休假。又过了几天,李女士再次到银行时,发现很多储户聚集在银行贵宾厅,她一问才知道,银行发现了张某违规操作的问题,张某已经被警方刑拘了。随后,李女士和这些储户向警方报案,警方称他们的钱被张某放到投资公司做投资了。

与李女士情况类似的储户共有40多名,而且这些储户大部分年龄都比较大。

如何让存在银行的钱安全?

“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是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责任。”赵锡军说。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明确表示,银行要对储户“存款”失踪进行调查,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犯罪分子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王兆星还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除银行加强“堵漏”外,储户也必须明白哪些钱“存”的是安全的,哪些是在“冒险”。

对正规渠道存款,银行负有百分之百的责任。“不管是大银行、小银行,都是安全的。银行的项目均在严密监控中,一旦出现风险,有关方面会及时介入处理,一般不会走到破产清算,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地步。”广东省人民银行的一位专家说,即使出现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也将提供相应保障。

对银行职员或前职员利用“身份”欺诈或拉私活,以“高息”诱惑或“飞单”等形式“骗”取“存款”,银行对员工和场所监管不力,将负连带责任。不过,法律专家认为,这里面有责任大小和比例问题,在银行尽到告知、监管义务后,银行方面的责任会相对较轻。

而对明知是非法还参与其中的集资行为,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不法分子借助银行经营场所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有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的义务。

储户贪图高额回报是骗局得逞的重要原因,赵锡军等专家提醒,对于高于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轻信,超高投资收益更要多留个心眼。不少储户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不高,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

银监会“新修”商业银行内控四原则

与旧版的《指引》相比较,新修订的《指引修订》增加了银行内控评价的要求,增加相关管理处罚,并不再涉及相关业务,而是明确原则性的要求。

新修订的《指引修订》提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全覆盖原则、制衡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相匹配原则,去掉了旧版《指引》中有效、独立两大原则,新增了制衡性原则和相匹配原则。

随着银行与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不断涌现,催生了银行代销产品飞单事件频发,这引起了监管以及市场对银行内部员工道德风险控制的关注。

银监会在上述四大原则中,新提出制衡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制衡性原则被认为是对银行关键岗位有所监督的一大措施。

近年来,银行创新业务不断,银行表外规模的不断扩张,也促使不少业务以及产品越来越复杂化,风险越来越隐匿。之前,理财非标以及同业业务的创新都被一一纳入监管,仅靠外部监管其中风险依然不够透明,分析认为,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也是为银行创新风险筑好一道墙。

此外,《指引修订》提出的相匹配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对于银行内部控制的管理,《指引修订》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指引修订》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的同时,也要求银行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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