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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作者: 冷亚娜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不景气,欠薪类劳动纠纷案件频发,尤其是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劳动者即使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了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及银行帐户等,企业可能会转移、隐藏、处置、变卖公司资产,劳动者将面临着执行不能的风险,即使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后,劳动者胜诉,但无法保证最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有哪些途径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呢?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即对于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旦发现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迹象,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另外,对于恶意欠薪,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企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有权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上海已经有24名恶意欠薪雇主被判刑。

二、仲裁或者诉讼

劳动者可以在仲裁阶段或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程序将劳动者的申请交法院进行保全。

如果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但是,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劳动者应该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劳动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但是劳动者也不可以任性滥用该项权益,如果经审查认定为虚假诉讼,或者最终败诉,申请保全的财产因保全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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