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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投资千亿元实施14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我市总投资千亿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谋划完成。日前,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围绕市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我市已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棚户区改造文件,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14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02亿元建设安置住房101670套,其中货币化安置87330套,货币化安置率达85.89%,以提高棚改工作货币化安置比例,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

此次出台文件包括《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许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不仅明确了棚改工作目标任务、安置原则,而且实施了房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上的重大调整。

努力扩大货币化安置规模

包括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2017年,我市计划实施44个项目31620套,其中,货币化安置27292套,实物安置4328套,货币化安置率为86.31%;总投资约310亿元,年度投资约155亿元。2017年实物安置项目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100%开工建设,货币化安置项目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或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完成资金支付。

根据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我市棚改工作将控制实物安置比例,结合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普通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况下,努力扩大货币化安置规模。

货币化安置主要有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团购安置等三种方式。其中,自主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通过市场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集中安置是指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团购安置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引导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组织居民团购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选择房票安置

货币化安置工作目标为:各县(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低于50%,2018年以后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要超过60%。老城区和东城区京港澳高速以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力争实现100%货币化安置。

那么,大笔的货币化安置资金从哪里来?一是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二是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三是国开行、农发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四是通过PPP模式进行融资的资金;五是通过发行私募债、城投债等债券形式进行融资的资金。

货币补偿比照就近地段新建商品房均价

多层调换高层的产权调换比例为1∶1.2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项目征收过程中是群众与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随着近年来商品房价格的上涨,以及带电梯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普及,原来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1置换安置房。现实中,类似房地产价格等同于二手房交易价格,远远低于新建商品房价格。1∶1置换安置房时,由于带电梯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公摊面积较大,实际室内面积缩小15%左右,被征收群众普遍不接受。

为此,我市实施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重大调整:适当提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改建(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均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再给予1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适当提高产权调换的比例,明确了多层房屋调换高层房屋时的调换比例为1∶1.2。

我市棚改房屋征收工作还将坚持房屋征收实行民事协商补偿与政府强制征收相结合模式,统一市城市规划区内“四区一县”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我市建立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即“被征收人只有一套(间)住宅房屋,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以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现象,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此外,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对家庭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搬迁补助费;整体提前搬迁的,给予每户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费……都是此次新规中出台的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为目的的补偿、补助政策。

鼓励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最高可得到房票价格10%的奖励

相关文件规定,我市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以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房屋被征收人多元化住房安置需求。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住宅房屋时,将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房票票面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确定。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文件还规定,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按房票价格的10%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票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10%给予奖励);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征收安置主体研究确定房票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票价格的10%。这充分保障了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同时,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征收安置主体研究确定房票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票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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