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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这些热点难点你可知道?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员工也未告知怀孕事实,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经怀孕加上女职工受孕后本身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因此即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我们劳动合同也应该延续到女职工三期结束为止。所以说,就算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如果女职工也要求回复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恢复到期满,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2、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该以何种方式降低风险?

用人单位应以书面通知续延以降低风险。

注意“三期”原因的延续是一个法定的延续,是在劳动者三期合同快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还是要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前送达或告知我们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通知书上签收确认。

实践上会有用人单位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劳动和同,这个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这相当于你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法定的顺延,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在顺延期限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我们第二次或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此前确实有部分地区支持用人单位解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但是随着全国二孩政策的开放,相关部门的口径很可能会有变化,故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不建议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合同。

4、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

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调整工作岗位后,三期女职工是绝对不能被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全勤奖、绩效奖金、出勤天数等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的工作业绩出勤的天数予以发放。这也说明不是绝对不能调整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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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这些热点难点你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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