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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挣脱着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某等3人也跳上船去追堵。

眼看无处可逃,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但游到河中心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调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闻讯而至的船民不让这3人走,民警赶来后将他们抓获。后3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抓小偷为什么会成了杀人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什么都不做,只能说是态度消极,不会产生什么危害,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小偷周某是想逃避围殴,才发生溺水。韩某等3人理应先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3人没有去救助,周某死了,这就构成了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

我的分析:

其实对这起案件我们不必想得过于复杂,颜某、韩某之所以要对周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其原因并不在于颜某、韩某之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而是因为周某的死与颜某、韩某的追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颜某、韩某的不施救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何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某种行为,以致发生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的行为。在这里,颜某、韩某就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实,判断是否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是否负有作为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一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一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如民法、行政法等。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比如消防队员所负有的救火的义务,当火灾来临时,消防队员不积极实施救火行为,则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实施了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比如承诺帮邻居家照顾小孩,那么照管期间就必须负起对小孩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如果因过错的不作为造成小孩的伤亡,也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忽视这种义务而不行为, 则构成以不作为的形式危害社会安全。很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即是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以致构成犯罪的情况。

本案中的颜某、韩某之所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先行行为导致了周某的失足落水,如果他们不加以追打,周某是不会陷入落水溺亡的境地的。正因为存在先行的行为,所以颜某、韩某才负有了积极施救的义务。正因为他们消极地不履行作为义务,才导致了刑法上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基于以上诸种原因的汇总,我们可以认定,颜某、韩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无疑义。

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个案子,也许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虑,我们想的更多是,为什么法律非要逼我们去救一个小偷呢?小偷不该是“人人得而诛之”的吗?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下,盗窃行为确实可恶,但小偷偷走的,也许只是或多或少的金钱,但我们能因为这样的可恶和这样一点金钱的损失而剥夺小偷的生命吗?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我的妻子只是不小心弄坏了家里的车,我是无论如何不会用宋江对付阎婆惜的方式对待她的。在生命所呈现的可贵面前,一切可用价格衡量的物件都显得何其卑微。小偷可恶,固然有法律对其施以惩戒,何劳大众对其处以“私下的死刑”呢?因为他人侵犯了你的财产,你就要让他人负上生命的代价,相形之下,到底是谁更残酷呢?又是谁的恶性更大呢?

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97年修订的新刑法已经取消了对普通盗窃罪的死刑,这也意味着国家意志的一种转变,这种转变是良性的,我们应当肯定,难以想像,谁会愿意生活在一个用生命来衡量物质的国度里。法学家们常说,中国的法律改革往往是自下而上的,那么国家的这种转变是否也可以带动民众们观念的改变呢?其实,尊重小偷以及其他罪犯的生命权,不也是在尊重我们自己的生命权吗?一个国家,如果对罪犯们的合法权利都加以严格保护,更何况对守法的其他公民呢?相反,如果一个国家自上而下都忽视罪犯也拥有合法权利这一客观事实,那么谁又能保证今日的“施暴者”他日不会沦落到阶下囚的地步呢?当今后的某天,曾为“施暴者”的你不慎落入了国家精心编织的刑事法网之中,你是否希望自己不至于损失本人应承担罪责以外的利益呢?

啥也没做,咋就杀人了?——一起盗窃案引发的杀人案

希望公民们都能用主人翁精神来思考眼下的问题,让有罪的人接受到他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应有一定的限度,这限度就是,和他所犯的罪行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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