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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之——侮辱妇女罪

案例:

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为了寻求精神刺激,23岁的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某高校教学楼女厕,先后多次趁5名女学生入厕之际进行偷窥,并使用拖把、木棍从蹲位门缝处伸入,对女学生下身进行侵害。除两名被害人因及时察觉未受侵害外,其余3人均受伤。法院以侮辱妇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评析:

徐某之所以沦落为可耻的罪犯,主观上是由于其考上大学后,没有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和生活情趣,致其心理堕落,无所事事,把对异性的好奇转化为对异性的侵害,走上了令人不齿的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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