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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三个标准”分辨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教你“三个标准”分辨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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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与故意伤害等情况混淆,很多人觉得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其实,如果按照一定的条件加以比对,那么他们之间的区分还是相对比较容易得,再此,小编整理了司法界关于防卫过当的三项判定依据,严格依照这三方面进行区分,防卫过当也是很容易识别的。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防卫性质还是攻击性质?

行为人面对的客体需要是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并且侵害具有紧迫性及正在进行,在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防御或反击行动会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而非主动出击。这种情况下要区别于互殴行为,防卫过当当事人在防卫之前并没有主观侵害的故意,而如果在防卫之前就存在主动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就不构成防卫过当。

第二,防卫人是否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殊防卫的问题,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判定是否是特殊防卫就成了判断是否防卫过当的前提。如何判定特殊防卫,有以下几点依据: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这里暴力是前提条件,没有暴力行为的犯罪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暴力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里人身安全之外的情况如财产权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对于暴力强奸行为,不宜以“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制条件。即使强奸行为的暴力程度未必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妇女性自由权遭受严重侵害,同样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可以适用特殊防卫。只要查明事实足以证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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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当防卫人遭受的不法侵害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采取缓和的手段就能制止的,就不应采取过激的手段。

从刑法理论看,防卫过当对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大多表现为过失,少数表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以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标准,既切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体现了损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卫强度的“明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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