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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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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张某寄住在舅舅刘某家,偷配了刘某家的钥匙,有一天,趁家中无人之机,利用其偷配的钥匙进入刘家,将刘家一张150000元的定期存单及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后张某找人伪造了刘某的身份证,并冒充了刘某的名义到银行将存单上的钱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和存入个人账户。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大部分的款项退还给了刘某。

那么,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分析】

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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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张某寄住在舅舅刘某家,偷配了刘某家的钥匙,有一天,趁家中无人之机,利用其偷配的钥匙进入刘家,将刘家一张150000元的定期存单及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后张某找人伪造了刘某的身份证,并冒充了刘某的名义到银行将存单上的钱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和存入个人账户。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大部分的款项退还给了刘某。

那么,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分析】

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其票面数额具有财产权利上的象征意义,仅仅盗窃定期存单并不能实现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侵犯。在本案中,张某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张某虽然伪造身份证,使用了骗术将存单上的钱取出,但该存单是张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的,骗术是在盗窃行为后实施的,张某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刘某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刘某的存单被盗,也就是说,盗窃行为在张某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同时,本案财产的真正受害人是刘某而不是银行,刘某财产受侵犯不是因为受到诈骗所致,而是因为存单被盗所致。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文丨王子昌律师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盗窃存单并冒名取款,应认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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