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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于家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一审获刑称遭诱供,已进入二审

“辱母案”于家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一审获刑称遭诱供,已进入二审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曾备受关注的“辱母杀人案”以于欢防卫过当被判有期徒刑5年落幕后,于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已于近日宣判。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和姐姐于家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4年不等,罚金8至15万元不等。另有其他参与该案的当事人被起诉。于家乐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于家乐、于西明、苏银霞及源大工贸公司,均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检方虽然提供了大量证人、被告的供述作为证据,但于西明和于家乐当庭称,自己和部分证人的供述是在被胁迫或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于西明要求调取提审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一审法院认为,于西明作了无罪供述,公诉机关也没有将其供述作为证据出示,因此没有调取的必要。

于家高息筹资

一审法院认定,于家为了给自家企业源大工贸公司筹措资金,借用规模更大的赛雅公司(全称“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新成立的正典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许诺高息收益。

2014年,于家聘请樊某为总经理,负责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工贸公司生产经营。几人商议后认为,源大工贸公司规模不足以吸引投资,以规模较大的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更加容易。源大工贸公司尚欠赛雅公司债务,赛雅公司方面为了能收回债务,同意了以公司名义融资的提议。

之后,源大工贸公司收购了一家投资公司,更名为正典公司,负责开展融资活动。因赛雅公司方面不同意交出公章,于家乐私刻了赛雅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签订融资借款合同。

正典公司员工以在大街上、小区内发放宣传彩页,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播放宣传视频和组织茶话会等方式招揽投资者。正典公司许诺的借款利息高达18%,促成业务的员工或投资者还能领取提成。借款先进入赛雅公司账户,再转入源大工贸公司账户,中间赛雅公司还有留存。

根据一审判决书推算,源大工贸公司的借款成本或超过40%。“辱母案”当事人之一、涉黑人员吴学占证言称,他曾听说于西明通过济南的正典公司融资的事情。之后,于西明找过吴学占,让吴学占转告赵荣荣(“辱母案”另一涉黑人员)说宽限还债的事,并表示钱到账后先还赵荣荣。

法院审理认定,正典公司共向42人非法吸收存款约2050万元。2015年12月后,于西明、苏银霞经商议,改以新宇公司(全称“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名义融资,截止2016年6月共向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这些钱被用于还本付息和生产经营。

截止案发前,源大工贸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近1210万元;案发后,赛雅公司退交1100万元;法院还冻结了赛雅公司存款约103万元。多位被告提出,募集借款已经悉数返还,集资活动没有公共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到底有没有诱供?

判决书显示,于西明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于家乐和苏银霞均当庭翻供。

于西明的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在组织两名证人辨认于西明时,辨认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查明,侦查人员在对两名证人询问时已经向二人出示了于西明的照片,之后又组织二人对于西明进行辨认,程序不当。因此法院没有采信这两名证人的辨认笔录。

于西明称,侦查和起诉过程违法,个别公诉人提审时没带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多次以外出查体为由将其带出监管医院,进行提审、诱供。因此,于西明要求调取提2017年6月1日至6月28日的审讯笔录和执法记录仪录像。但法院认为,于西明在本案中作了无罪供述,公诉机关也没有将其供述作为证据出示,因此没有调取的必要。

于家乐提出,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诱供、恐吓下作出的,自己的饮食和正常休息没有得到保障,因此相关供述不应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她所提的非法取证的线索,不具体、不明确;她称侦查人员没有保障其饮食和正常休息,但未提供线索或证据;且她所供述的相关情节,和她在案供述的询问时间、地点、内容不符。

另外,于家乐辩解,自己的多次真实供述没有被出示。法院认为,她在庭前和庭审中曾有多次供述,其中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供述,无罪供述缺乏证据印证,有罪供述的佐证较多。因此,法院并未采纳该辩解。

对于正典公司员工的在案证言是否客观真实的问题,法院认为,于家乐并未提供侦查人员诱供、恐吓的线索或材料;大部分员工都进行过多次供述,前后内容一致;多名员工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一致;员工证言也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为诱供、恐吓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源大工贸公司和赛雅公司伙同其他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于欢家人和赛雅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中,于西明被认定为预谋、策划、指挥并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于家乐被认定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苏银霞所起作用则更小。

据此判决,于西明非法吸存罪名成立,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于家乐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苏银霞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源大工贸公司非法吸存罪名成立,判处罚金20万元。赛雅公司非法吸存罪成立,判处罚金15万元,公司涉案负责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于家乐、于西明、苏银霞及源大工贸公司均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责任编辑:秦岭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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