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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改判七年三个月 法院详解判决依据

12月25日,倍受社会关注的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在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福建高院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 个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代理律师徐昕表示,他们仍然认为刘大蔚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

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改判七年三个月 法院详解判决依据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认为应该适用两高最新的批复。对此,福建高院认为,“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是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这个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法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刘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供图佟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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