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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金融营销新规倒计时 部分理财经理表示“未接到通知”

商业银行执行金融营销新规倒计时 部分理财经理表示“未接到通知”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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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琪

近年来,部分金融风险事件先后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而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却尚未成熟,导致受骗。

为此,2019年12月底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了多家银行网点,但相关网点理财经理均表示目前还未接到上述《通知》。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将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执行,目前已经发布10天。

“朋友圈”中仍有银行从业者 发布产品宣传广告

不少投资者反映,最近两年金融业的营销宣传广告可谓是“无孔不入”:电视剧的中间突然插播一段、抖音刷着就刷出来一条、微信“朋友圈”里被从业人员“刷屏”、短信里不时就蹦出来一条产品广告……而这一系列营销行为即将迎来规范。

《通知》提出了明确的8项禁止行为,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有法律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对于现行“一行两会一局”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是在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格局下,统一金融营销行为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有益尝试。

距离《通知》正式执行还有不到20天的时间,银行业机构目前执行情况如何?2020年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走访了多家银行网点,不过各网点大堂经理均表示,对《通知》有所了解,但还未接到相关进一步通知。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朋友圈”中仍有银行从业人员在发布产品的宣传广告——“如何保障财富的安全,穿越各种风险实现增长?2020开门红巨献——中长期年金理财产品XXX(官宣5.3%),全国限额1个亿(元),售完即止!”

根据《通知》中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规定,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虽然上述信息是否经过审核还不得而知,但是根据银保监会罚单显示,此前已经有不少保险从业人员因在朋友圈违规宣传而受到公开处罚。因此,前述分析人士认为,银行业有必要加深对《通知》的学习,明确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负面清单”或“白名单”。

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宣传引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某股份制银行与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纠纷事件日前也有了新进展。地方监管部门认定银行在事件中存在违规行为,其中一条就是该行在2016年5月份后,面向企业客户的员工组织“员企同心”营销活动,推荐下载钱端APP等属违规推介行为。该银行回应表示,银行是推荐下载APP,而非推荐和销售相关APP发布的具体理财产品。

事实上,本次《通知》也对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的监督进行了明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

前述事件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一直是违规宣传舆论漩涡的主角。犹记得2017年、2018年初,随手点开一部电视剧或网剧就能看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广告,甚至在一部电视剧中还密集出现过10家平台的广告。

有网贷平台品牌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互金行业的属性受《广告法》的限制比较多,而网剧等的播放条件相对宽松,流量巨大。尽管价格不菲,但亟需流量的网贷平台仍然热衷于在电视类节目中植入广告。”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往这些广告里往往会以半透明、小字等方式呈现风险提示语,以谋在合规的基础上,不被观众所注意。

《通知》也注意到这类现象,明确指出,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商业银行执行金融营销新规倒计时 部分理财经理表示“未接到通知”

四部门联合规范互联网金融营销宣传 “朋友圈卖场”被下架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并提出“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实际上,在过往银保监会公布的罚单中就不乏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因在微信朋友中违规宣传而被处罚。2018年7月2日,云南银保监局以认定“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为由,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两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出警告,并各处罚款1000元。

2019年3月22日,中信保诚保定中心支公司也因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被处罚。当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李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19年4月中旬,时任某寿险长春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某和于某,因为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0.2万元。

有保险从业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微信朋友圈运营成本低,转发语也是同事、同业之间互相“借鉴”而来的。通讯录里只要人多了,发了朋友圈广告以后自然会有人来找你。

针对这类现象,此前监管部门就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银保监会在2019年发布的第一条风险提示,就提醒消费者防范部分营销员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

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为避免消费者被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套路”,《风险提示》曝光了三大惯用误导手法。

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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