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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32个账户借机减持,证监会向这三人开17.6亿天价罚单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7日电 证监会官网今日(7日)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明利股份实际控制人林军等三人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实现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对此,证监会对林军等三个当事人开出17.6亿元天价罚单。

操纵32个账户借机减持,证监会向这三人开17.6亿天价罚单

截图来源:证监会网站

  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

  处罚决定书显示,林军以及公司高管何忠华、陈志强控制使用了以下3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一是法人明利集团、天勋物流、恒鑫化工、桂东磷业、申达通、工创信息、强顺农资7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法人证券账户);

  二是自然人卢某坚、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陈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自然人证券账户);

  三是资管计划华茂资本华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西域稳健新三板2号证券投资基金、中科沃土优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个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证券账户)。

  处罚决定书披露,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的资金往来与林军存在密切关联,其中法人证券账户的资金流转由林军指使何忠华安排明利集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自然人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林军的自有资金、借款和配资三种情况,资管计划证券账户均是由林军提供建仓全额资金、补仓资金。

  此外,林军指使何忠华、陈志强及公司员工操作法人证券账户与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明利股份”,陈志强等人通过各自的办公电脑进行交易。林军通过追加劣后资金的方式保证资管计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明利股份”股票。

  多种手段操纵股价和交易量

  处罚决定书显示,林军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笔交易出现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个交易日。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账户组通过参与两次股票定向增发加强持股优势。明利集团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发股票7,500万股,其中恒鑫化工认购3,500万股,桂东磷业认购3,307.5万股。明利股份于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发股票24,000万股,其中明利集团认购1亿股,恒鑫化工认购2,144万股,桂东磷业认购2,500万股,工创信息认购1,800万股,天勋物流认购1,760万股,强顺农资认购1,720万股。

  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账户组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数量为114291.40万股,成交金额56.67亿元,同期“明利股份”总成交量为146621.50万股,成交金额70.39亿元,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比为77.9%、账户组成交金额在市场总成交金额中占比为80.5%。上述期间,账户组当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总成交量达80%以上的有14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为100%的有20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142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均在30%以上。同时,在账户组操纵期间,账户组当日成交金额占当日市场总成交金额达80%以上的亦有14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57.25%;最高占比为100%的有20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7.84%;其中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230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成交金额占当日市场总成交金额的比例均在20%以上。

  账户组持续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导致市场成交均价受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价格的影响巨大。在操纵期间,当日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无偏差的达59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23.14%;当日账户组成交均价与市场成交均价偏差在0.2%以下的达211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达226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是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

  协议转让期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6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账户组内成交金额为12669.08万元,占“明利股份”总成交金额35208.949万元的35.98%。账户组每日成交金额占“明利股份”当日成交金额中,有3个交易日达到最高占比100%;有22个交易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56.41%;有16个交易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协议转让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转让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个交易日),林军控制的账户组虽通过做市商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达到了将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账户间进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虚假交易意图明显。

  处罚决定书指出,在做市交易期间,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笔数共57788笔,占总成交笔数61054笔的比例为94.65%;账户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成交数量为99676.4万股,占总成交数量108133万股的比例为92.18%。林军控制账户组直接以做市商报价申报,实际上是利用做市商连续双边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的交易制度特点,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实现操纵“明利股份”股价和交易量的目的。

  证监会开出17.6亿元天价罚单

  处罚决定书显示,综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林军、何忠华、陈志强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跃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额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均排名全国第四,吸引大量投资者、做市商踊跃跟进购买“明利股份”股票,维持了股票价格,以实现减持股票获利的目的。账户组净减持股数7329.05万股,剔除账户组买入股票金额及净减持股票成本,账户组共获利29342.48万元。

  证监会指出,林军为获取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直接决策拆借资金用于6个法人账户购买定增股票并为其他个人及资管账户提供资金、账户组通过一级市场认购股票进行建仓等事项,且直接指挥陈志强、何忠华及公司员工操作账户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军在操纵市场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其客观行为充分体现林军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同时,本案违法性质恶劣,当事人存在转移资金出境、操纵金额巨大、对新三板市场价格和成交量扰乱波动大等恶劣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以146712.4万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12.4万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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