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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独特思维

法律博客

文 | 木铎法蕴

来源 | 木铎法蕴的法律博客

关于法律人是否有独特的思维,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深奥的法理问题。法律人是人,也是普通人,喜怒哀乐、理智与情感,这些都与常人无异,否则便不正常。这里要探讨的是,法律人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是否会表现出与其他学科学人相比,不同的思维模式和思考方法,且其具有特殊性。

同样面对社会问题,政治学经常从政府、社会与公民的架构出发,探求权力来源、解决之道。社会治理的方式有很多,人治、德治、道治、法治,政体的形式也千差万别。哪种治理方式更好,从历史来,从经验来,也从治理手段的比较中来。政治学从公共权力的视角研究政治生活,在这里,国家统治管理似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在纷繁的学说流派中,民主制似乎显得更好,但不必然,法治更只是国家所选择的治理手段之一。

经济学的范畴很广,长于数学计算。经济学的假设建立在理性人和自利人之上,似乎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而且都极力追求效用最大化。这种假设是无差别的、模式化的,它并不考虑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意志是否自由的终极争论,而是犹如推公式一般解释分析行为,并得出结论。这种解释尽量追求客观,而较少考虑公正、自由这些法的价值命题。

社会学以观察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它不像法学那样优先设立价值目标,然后批判再建构行为,而是了解社会的多元,倾听被“遮蔽”的声音,从事实出发引领大众的认识。应然怎么样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发现真实,并用理论予以解释,这就够了。

法学拥有自身的特性,传统的研究多用规范式论述。立法论的思路是首先确定法律理念,以此为指导,分析评判现行立法,再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司法论则吸纳传承了法教义学的研究思路,以规范分析为主要方法,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目的性的指引下,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得出结论。无论上述何种模式,法学论者以法治为最高最优目标,认为良法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追求,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应作为变量纳入法治轨道,寻求规范解决之路,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解决问题,单纯的描述现实并不足够。

“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这是理念层面的,对公法研习者而言,限制公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是现实共识,这使得公权力机关经常成为对抗的对象,这点便与政治学的思路不同;规范分析是一套技术,规范之间具有体系、层级关系,逻辑本身自洽,且法治追求的是理想、应然目标,这又与复杂的社会学现实有一定脱离;法学是研究制度与人的关系的学科,充满了价值判断,它无法做到经济学那样的冷静专一,而不得已掺杂着个人的“情感”。法学思维是一种具有“地方性”的思考,法系、国情、观念的不同,都能使得相互之间难以对话,这又使得法学思维具有广度与深度的扩展性。

法学方法与思维的上述不同使得法律人的思考与众不同,法学理论历史深厚、需要功底,法学问题复杂多变、面向时代,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体现出法学思考的难度,而这也使得法律人应承担更大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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