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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晓萌 通讯员吴旭东)昨日下午,《武汉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针对新《办法》最被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予以解读。

■实施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要符合五项条件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其农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一)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划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二)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对象,不再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补偿标准:

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

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全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算确定。2014年武汉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60元,3倍即48480元。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参保和补偿资金使用办法: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参保

不得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按照被征地农民的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根据其所获得的补偿资金数额,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规定,计发或加发养老金。

■补偿资金筹集、预存和管理:

养老保险补偿资金

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批准

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由用地申请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偿资金应当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对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

■统筹解决老被征地人员养老问题:

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养老金合计水平可达1000元/月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和平衡过渡,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人员,按照2014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即48480元)给予全额补偿;征地时年满16周岁、2015年1月1日前未年满60周岁的老被征地人员,补偿标准按年龄递减。在此办法实施后,我市原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每月发给200元补助养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按照上述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水平合计可以达到550元/月;年满65周岁的,养老金合计水平可以达到680元/月;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养老金合计水平可以达到1000元/月。同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见习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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