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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9(82)正县级干部因受贿一审被判刑

2015/10/9(82)正县级干部因受贿一审被判刑

近日,经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对黄石市新港物流工业园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周国金(正县级)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基本案情

周国金,曾担任大冶市委督查办公室主任、办公司副主任、大冶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大冶市还地桥镇党委书记、镇长、阳新县富池党委书记、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周国金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兰某某、柯某某、吴某某等十一人在承揽工程、协调纠纷、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赂人民币87万元、港币50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67735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4万余元。2014年8月20日,周国金自首,主动到黄石市纪委交代其违法事实,上缴违法所得80万元,并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周国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有自首和立功等表现,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检察官提示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恪尽职守,为人民谋取福利,却因为一时的贪欲,以权谋私,将自己送入监狱。“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公职人员应谨记习大大的教育,遵纪守法,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尽心尽责为人民服务。

图文编辑: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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