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刑期届满再行窃,重判!

左言交 通讯员湛检宣报道:刑法届满五年内又盗窃。日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出生,麻章区人)曾于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12月21日刑期届满予以释放。2014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伺机盗窃作案,当发现在该小区内某江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没有人时,陈某某遂进入该公司二楼办公室,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苹果3平板电脑盗走。后该平板电脑被陈某某以人民币300元卖掉。

2014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广场商务写字楼18楼伺机作案,当发现某旅行社没有人,陈某某便潜入该旅行社内,将放在里面的一台三星手机、十盒月饼和两盒茶叶盗走。后该手机被陈某某以人民币40元卖掉。

2014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液压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广场商务写字楼14楼伺机盗窃作案。当发现1407室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有刘某某一个人在上班时,陈某某遂趁机躲到该公司的后排办公室桌底下,待刘某某下班锁门离开公司后,陈某某用液压钳将公司的大锁剪断,然后将两台联想牌手提电脑和一盒普洱茶盗走。后该两台手提电脑被陈某某以人民币600元卖掉

检方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届满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