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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食品生产销售拟推记分制 记满12分取消资格

本报讯 昨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记者了解到,我省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拟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由省政府制定。可能采取如下记分方式: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责令暂时停业整顿(一个月以内),待整改合格后,对其记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资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整改完毕且已缴纳罚款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未进行整改或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综合协调、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此外,还首次增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散装食品管理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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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企业点赞

“食品记分制”

《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出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赢得不少参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的好评。

“累积记分制一旦实行,相信能从严规范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觉性。”昨日座谈会上,一位消费者代表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累积记分制度,“哪些行为会被扣分、扣多少分,都要尽可能有明确规定,不能让企业有空可钻;对食品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奖励。”

一家在贵阳多年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司负责人建议,针对“被记分”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增加对它们的检查、监管频率,“越有问题越要从严监管”,督促这类企业改善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能力,让市民吃得放心。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条例点击

进货销售细节

都要记录在案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货日期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两项内容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销售

散装油、酱油、醋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外,我省对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一步加强管控。

我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经营河豚鱼、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未密封包装的食用油、酱油、醋;本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上述食品,将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无害化处理、销毁。

中小学周边两百米

禁摆食品摊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区域(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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