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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 商户状告物业

判决:原告有权拒付减少供暖后的采暖费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因暖气不热,商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采暖预付款以及给该公司造成的营业额利润损失20万元。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物业公司供暖过程中月购气量从千余吨锐减到百余吨,物业公司减少供暖后,商户有权拒付减少供暖后的采暖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商户采暖费4649元。案情 暖气不热 商户状告物业要求退还采暖费

据张掖市甘州区某家私张掖店(简称甘州家私)诉称,其在新张掖国际商贸城经营四栋二层总面积4160平方米的家具店,被告张掖市青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波物业)负责整个商贸城的供暖,其收费标准为29元/㎡。自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新张掖国际商贸城开业以来,青波物业就没有正常供过暖,该公司曾通报被告整改,但最高温度才12度。之后青波物业就停止供暖,使该公司举办的两次重大促销活动蒙受重大损失。于是,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青波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退还采暖预付款,并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营业额利润损失20万元,合计252384元。

判决 减少供暖 物业公司退还部分采暖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从昆仑生化公司的购气量由12月的1792吨锐减到2015年1月的518吨,以后2月、3月的购气量也是逐步递减为342吨、126吨。

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和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根据证人证言结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由昆仑公司出具的“热费交纳明细”,可以确认被告在2014年11月、12月是正常供暖的,在2015年1月起,因双方就采暖费产生纠纷,被告开始减少供暖,而且减少的幅度比较大。至于被告具体何时起减少供暖,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清。在被告向原告正常供暖的期间,原告应该支付费用,故原告应当承担2014年11月13日供暖开始到2015年1月初的采暖费47735.05元。被告减少供暖后,原告的营业场所未能达到常规室温,被告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故原告有权拒付减少供暖后的采暖费。关于原告主张的营业利润损失诉求,因无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

据此,2015年5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波物业退还原告甘州家私采暖费4649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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