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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二审时当庭翻供 称遭到肉刑才做有罪供述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树彪骗得26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行贿2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袁树彪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云南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庭上,被告人袁树彪当庭翻供,声称自己遭到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才做出了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被控诈骗罪行贿罪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八年

昆明中院查明认定:2012年初,被告人袁树彪虚构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西南地区总经理袁梓嵎”的身份,通过与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邱学荣(已判刑)联系,参与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能信托)向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产公司)融资贷款30亿元的业务洽谈。在此过程中,袁树彪以华能信托的名义,向邱学荣提出,要求交产公司与袁树彪实际控制的昆明中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中基公司)签订融资合作框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并支付融资费1%的顾问费,否则华能信托不予融资。交产公司迫于资金及压力,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于2012年5月18日、9月17日向中基投资支付了顾问费2650万元。袁树彪骗得以上款项后,将其中的2000万用于投资公司,其余的650万用于偿还债务、购买车辆及个人消费。

2012年底,袁树彪得知邱学荣准备购买房产,其为感谢邱学荣在融资贷款中给予的便利,于2013年1月18日向邱学荣行贿人民币250万元。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袁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树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自己遭到肉刑才做有罪供述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行贿罪。我遭到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才做出了庭审前的有罪供述,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昨日在法庭上,被告人袁树彪说,“在审讯期间,办案人员不让我睡觉,不让我喝水,从早上起来,就让站军姿,一直要站到晚上……”

袁树彪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楚2560万元顾问费的构成来源,没有看到合同签订的过程,只看到了结果。整个案子中,忽略了他作为中介的身份。与交产公司洽谈这笔业务时,他一直是以中基公司的身份,不是代表华能信托。

面对行贿罪的指控,袁树彪认为,这250万元是借款的关系,有手机短信为证,钱收到的第二天,邱学荣向他写了借条。只是借条上名字写错了,后来,他叫邱学荣拿回去改。

在庭审中,袁树彪的代理律师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否则,庭前的所有供述都是非法取得的,建议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合议庭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调取,案件暂时休庭,开庭日期择日公告。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云南信息报 记者田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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