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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年前的《大宪章》,为我们今天究竟留下了什么遗产?

800年前的《大宪章》,为我们今天究竟留下了什么遗产?

1215年约翰王签署《大宪章》场景,被认为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的第一部“宪法”

800年前的《大宪章》,为我们今天究竟留下了什么遗产?800年前的《大宪章》,为我们今天究竟留下了什么遗产?800年前的《大宪章》,为我们今天究竟留下了什么遗产?

以上图片均为800岁的英国《大宪章》来华巡展

编者按:

英国《大宪章》有什么价值呢?可以说,它是当今一切现代法律的“初祖”,英国今天的法律起源于它,而英国的法律又直接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平权的概念深入其中。而今英国再没有往昔“日不落帝国”的荣光,值得自矜和骄傲的事情可能越来越少,但有一样东西会深入他们的民众之心,那就是全世界因“大宪章”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今天肖金同学的稿子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

封面文章》

■肖金

2015年,是《大宪章》签署800周年,为纪念这份咱们从小在教科书上就听过的著名历史文件,英国特别举办了一个以《大宪章》原件为主题的全球巡展。10月13日,这份《大宪章》原件首次来到中国,并将在北京、广州、上海、重庆四地进行为期两周的展出。从这个时间的选择上,显然是经过精心安排的,因为近一段时间以来,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都是关于咱们领导人出访英国的信息。当然,中英两国的交流,作为国内普通民众,我们不应只看到超过400亿英镑的经济“大单”,说句实话,咱们对英国历史文化传统的认知,除了像《唐顿庄园》这样的英剧之外,渠道其实并不多。

那么,《大宪章》究竟是一份怎样的历史文件,为何包括咱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的教科书在今天谈到它,依然认可其积极价值呢?简单来说,是因为这份写在羊皮纸上的文件尽管年代久远,但却对世界各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开启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的先河。我们知道,英国的今天的社会治理体制结构,是十七世纪通过“光荣革命”确立起来的,但其中最核心的“君主立宪”理念,却在800年前的《大宪章》中便已写下,而且有了具体的规范。

当然,真正有意思的,是这份文件签署的背景。因为签署这么一份伟大历史文件的,并不是哪位英明神武、天赋异禀的明君圣主,恰恰相反,是一位在英国历史上,至今仍被他们本国人评价很低的国王。

1189年,一个名为约翰的“狂人”坐上英国王位。登基后,此君先是和法国人开战,要扩大在法国的英国领土,结果节节败退;接着,又和教皇闹崩,要知道,在宗教无比权威的欧洲中世纪,得罪当时教廷,基本就等于今天被宣布开除(地球)“球籍”一样。由于这位约翰早年就没从父亲那分到多少土地,在和法国人的战争中土地丧失殆尽,所以被英国人称为“无地王”(John the Lackland);加之军事才能低下,又被称作“软剑”(John the Softsword)。这位约翰,不仅对外强势,对内也毫不手软,上位之后加大对英国贵族的盘剥,征收一系列苛捐杂税,如继承金、协助金、盾牌钱,甚至直接没收封臣的地产,而普通市民、商人也免不了被压榨。贵族、教会、市民,可以说他把当时能得罪的阶层都得罪了,于是,到1215年,贵族们终于忍不了了,在伦敦市民的支持下,占领伦敦,并强迫要求必须国王写下一份“保证书”。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为“保证书”盖上皇室的盖章。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这份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按咱们的历史传统,这种做法显然匪夷所思,历朝历代的皇帝被打败后,肯定被废黜,甚至被杀,不可能和你签署什么宪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景,因为和中国封建社会皇权大一统的体制完全相反,欧洲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基本特点是分权:首先有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和声称代表上帝的教会权力之间的分权;其次,又有后来出现的自治的城市(如伦敦),自治城市市民并不在“封建”的权力范围之内;第三,在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建”结构内,权力也是完全分散的。封臣一旦得到土地,就得到了这块土地上的所有治理权,包括政治、经济、司法、军事、铸币、战争等等所有的权力。治理这块土地的是得到土地的人,不是给他土地的人,因此国王只要把土地封授出去,他就失去了对那块土地的治理权。封授土地的人和领受土地的人从社会地位方面看是一样的,所以国王和贵族属于同一个社会集团,只有封主、封臣之分,没有社会等级之分。不仅身份是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互的。比如,当时欧洲贵族对国王的誓言是这样说的:“和你一样优秀的我们向不比我们优秀的你发誓,我们接受你为我们的国王,上帝规定你要遵守我们所有的法规和法律;如果你不接受的话,我们就不接受你为国王。”而《大宪章》的核心精神就是,国王,也不过比其他封建领主高那么一点点,权力大那么一点点,但只要领主们都不同意,你是不能那么胡来的。

《大宪章》一共有63项条款,一类是国王不可以任意地侵犯臣民的财产;一类是不可以任意处置臣民的人身权。

其中第2条到第11条,对自由人财产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的权益保障、寡妇的权益保障、债务人抵偿债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限制王室和政府权力的条款,第12条规定:国王被俘需要赎金,国王为长子举行授爵仪式需要花钱,国王为长女出嫁准备嫁妆需要费用,除了这三种情况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援助金。如果国王因某个事项,譬如对外战争,确实需要附庸们的经济支持,需要额外征收税赋,第14条规定,必须为此召开由教会主教、修道院长和贵族参加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这样的会议,国王必须提前40天向所有与会者送达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事由、时间和地点。

另外,比如,第25条规定:一切郡、邑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8条规定:治安官和王室属吏不得从任何人那里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第30条规定:未经自由民同意,任何郡长或执行吏都不得擅取其车马作为运输之用;第31条规定:王室不得强取他人木材建筑城堡等;第23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桥梁。

国王做了这么多承诺,如果不兑现怎么办?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61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贵族须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落实。如果其中有4人发现国王违约,即可向国王指出,要求其立即改正。国王须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这25位代表即可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方法向国王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王室城堡、土地与财产,以及他们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但不能伤害国王及其家眷。这种权力是出自欧洲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61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也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

从《大宪章》可以看出,臣属不仅不以君为纲,不三拜九叩,居然与君主讲条件、限制君主的权力,还居然成立监督君主的机构,甚至还能够以夺国王城堡抢王室土地财产相威胁。这在中国历史中可都是大逆不道、千刀万剐的谋逆之罪。而其中第61条和第14条正是后来代议制得以形成的法律基础。《大宪章》虽然是国王与他的贵族臣属签署的,但第60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国臣民,国王授予封臣的所有的自由权利,封臣必须进一步授予他们的下属。

事实也的确如此,《大宪章》之后,“国王在法律之下”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基本底线。比如,生活于亨利三世时代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曾经留下这样雄辩论述:“国王不应服从于人,但应服从于上帝、服从于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让国王回报法律吧,因为法律授予了国王国家的领土、统治的权力和其他一切。如果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和个人喜好,而不是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他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国王。”特别是“光荣革命”之后,英格兰国王明确了君主应遵守法律的原则,当时的法律就规定了英王加冕宣誓应该包括这样的形式与内容———“大主教问:‘你是否庄严宣誓保证根据议会认可的制定法、其他法律和习惯法统治英国及其属地人民?’国王或女王回答:‘我庄严宣誓依此行事。’”

当然,《大宪章》本身的局限也不少。比如,《大宪章》中第10和第11条,特别针对和犹太人之间的债务活动,规定未成年继承者还债,如债主是犹太人,则不需要付给其利息;欠犹太人钱又不幸身亡的人,其妻子有权拿走嫁妆。另外还规定,在一般谋杀案里(涉及她们家人的案件除外),女性不能作为目击证人。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大宪章》中所有对于所谓“自由人”或“臣民”的权利规定,在那个时候,基本上指土地贵族、神职人员、自耕农和市民。至于农奴因为没有人身自由,也就不属于“自由人”之列的。在后来的几十年里,一系列法律判决放宽了《大宪章》权利和自由的解释,《大宪章》才对普通百姓有了意义。

另外,《大宪章》的内容也曾多次改动。约翰在1216年底的内战中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61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又曾几次删改《大宪章》。1225年时,《大宪章》便被删除至只剩下37条。亨利三世统治了56年后,于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毕竟,约翰统治之后的英国,贵族势力有很大提升,任何想要强化王权的企图均化为泡影,但从绝对君主制向立宪君主制迈进,仍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当然,今天重温《大宪章》的具体条款,若刻意指责其历史局限,似乎已无必要。因为《大宪章》所蕴含的政治原则与法律精神,特别是对民众个人权利的捍卫、对统治者与公权的约束,以及对基于法治而非基于个人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导,都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政治文明共同承认的底线。

如1225年修订后的《大宪章》,规定“国王不得随意课征任何税赋”,即著名的“无代表,不征税”条款,并为1265年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召集”铺平了道路,这次议会召集正是为了“批准给予税收”。近代以来,比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就有许多条款明显地借鉴了《大宪章》,最典型的莫过于第9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明显脱胎于《大宪章》第39条。此外还有大量条款是《大宪章》相关条文的现代表述,比如它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被剥夺”,这与《大宪章》第30条和31条的内容密不可分。

800年后,《大宪章》里甚至还有一些关键条款基本完整地保留在今天英国法律当中:如第13条,保证伦敦以及其他被授予皇家宪章的市镇的自由;以及著名的第39条(后来变成第29条),任何自由人,如果未经其同级人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还有同样著名的第40条,不允许出售、否认或延误司法公正。800年是个什么概念?按我国历史算,当在南宋宁宗嘉定八年,更具体一点说,是在诗人陆游死后的第5年。

就像有论者所言,《大宪章》是贵族反对国王的产物,但从法治精神上来说却意义非凡:确立了凡事都要讲道理、定规矩、立法律的传统,并且不承认英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贵如国君,他行使权力也要合理、合情、合法。而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灵魂所在。

编辑:王逸人美编: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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