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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要担责”打错了板子

瞿方业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别做出以下提示,一是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二是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相关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14版)

不能排除一些游客抱着图便宜的心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那么,号召游客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并无不可,也值得提倡。但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的责任指向游客,规定游客签订虚假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要受处理,这样规定就未必合理。

首先,这意味着将认定虚假合同的责任推给了消费者。现实中,哪些是虚假合同,哪些是价格欺诈,消费者不一定能识破,如果消费者明知是虚假合同,会损害自身利益,谁会签这样一个欺骗自己的合同呢?就旅游市场来说,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并要求消费者签格式合同,这是旅游市场的常态。而且这些合同中一般不涉及容易引起纠纷的购物等环节,以往的一些强迫购物事件,甚至近来发生的游客在香港被殴致死事件,似乎在相关约定中都没有购物环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旅行社往往以低价团为由要求消费者购物,甚至进行强迫购物。可见,签订虚假合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责任主要在旅行社,消费者通常都处于受蒙蔽、受欺骗的地位。那么,如果让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因为此类合同而减少赔偿,实在是打错了板子。

其次,这样的规定,有违监督职责,是将监督不力的责任推向消费者。除非很有经验的旅行者,一般消费者不一定了解旅游市场的低价团等欺诈行为。为此,旅游监管部门要规范旅行社的行为,消除不合理低价游,消除虚假合同。当下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本身就说明监管者没有尽到职责。现在却因为消费者参与了低价团而处理消费者,这本身就是本末倒置,逼着消费者吃哑巴亏。旅游管理部门不反思自身的职责,反而责怪消费者不长眼睛,这公平吗?对于消费者来讲,商品和服务价格肯定越低越好,但再低的价格也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是价廉物美,而不意味着就应当受到损害,这是一条监督者应当坚持的底线。如果监督者没有守好这条底线,说明监督失效,监管者失职,而不能责怪消费者消费了低价产品。

其三,将不合理低价游的责任推给消费者,有何法律依据?不合理低价游固然与游客贪图便宜有关,但主要是经营者在低价揽客。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低价揽客,但并没有规定旅游者不得参与低价团,更没有设定辨认哪个是低价团的义务。现在国家旅游局要求游客为低价团承担责任,实际上法外增加了游客所承担的义务。

当下旅游市场的诸多乱象,与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督有关,与经营者丧失商业伦理有关,与市场无序竞争有关。那么,对症下药,治理乱象,监管者先得承担起责任来,反思职责是不是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是不是进行及时纠正。如果将不合理低价游的责任推给消费者,不仅不公平,还会让消费者产生雪上加霜之感,从此以后,即使上当受骗,也不愿意进行举报了——谁上当受骗之后,还愿意被追究上当受骗的责任呢?因此,这样的规定,实在是本末倒置,除了伤害消费者,只会纵容违法者继续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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