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惠安县法院创新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机制纪实

在这素有“海滨邹鲁”、“雕艺之乡”美誉的崇武小城,活跃着一支司法力量,他们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为这座城市着色。他们,便是惠安县法院的法官们。

让证人不再失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当古香古色的崇武古城还笼罩在清晨的薄雾中,恬静的半月湾吹来微微凉风,太阳把几丝柔和的光辉铺洒在海面上,惠安这座屹立在东南沿海的小城已在晨曦中起舞。

在这素有“海滨邹鲁”、“雕艺之乡”美誉的小城,活跃着一支司法力量,他们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为这座城市着色。他们,便是惠安县法院的法官们。

惠安县法院创新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机制纪实

侦查人员远程视频作证现场

惠安县法院创新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机制纪实

证人在隐蔽作证室作证

连续三年实现收案数、结案数双破万,案件数量位居全省前列。惠安县法院的法官以开拓求新的探索精神、精益求精的雕艺匠心之风,聚焦难点,改革创新,打造属于自己的“惠安模式”。

面对如何破解刑事案件证人(包括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率低这一困扰刑事审判的老大难问题,惠安县法院迎难而上,探索出了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方法,并且全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从“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证人出庭千呼万唤难出来,到如今证人敢于出庭、自愿出庭、乐意出庭,惠安县法院在贯彻庭审中心主义、践行证据裁判规则上迈出了坚定而有力的一大步。

2013年至今年8月,该院已累计通知证人到庭作证95件183人次,仅今年1-8月份就已达35件69人。证人实际到庭率达91.26%,实现了刑事出庭作证率的大幅提升。

“如今在我院接到出庭通知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惠安县法院院长林德育如是说。

方寸房间做文章 证人“来无影去无踪”

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惠安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里开始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审理。证人席上依旧空空如也,难道证人与以往一样再一次怯懦了?然而,乍一听,在法官的提问下,却能听到证人的回答。法庭上只闻其音,不见其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方提出侦查机关审讯中存在刑讯逼供且被告人对贩毒过程始终否认,案件争议极大。经控方申请,法庭准许并通知侦查员朱某和买毒人员陈某出庭证实买毒过程,其他侦查人员庄某等3人出庭证实抓获过程及初次讯问情况。

“作为吸毒人员,已经都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了,关也关了,不想再趟这浑水。”当法院通知陈某出庭作证时,陈某说出自己的心声,而侦查员朱某对出庭作证同样存在顾虑。但得知惠安县法院对证人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后,陈某和朱某原本的疑虑打消了,均决定如期出庭作证。

根据证人保护的需要,朱某和陈某从证人专用通道通过,来到了隐蔽作证室中。隐蔽作证室位于法庭南侧,整体封闭,与法庭之间用一扇特制镀膜玻璃门隔离。这一扇玻璃,将证人与法庭在空间上完全隔绝开来,却让证人在作证时能够无忧地敞开心扉。

证人可以清晰地透过玻璃门或者证人房间里的庭审现场视频看到法庭全貌,但法庭上除了法官和公诉人,其他人无法看到证人。接受询问时,证人的声音经变声系统处理后,与本人完全不同。

随着庭审的进行,朱某和陈某原本悬着的心完全放了下来。由于朱某和陈某的出庭作证,庭审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对指控的3起贩毒案过程也进行详细的查明。法庭上一问一答,被告人的贩毒过程也逐渐呈现在众人面前。

庭审结束后,朱某和陈某又从与其他通道完全隔离的出庭通道走出,实现了“来无影去无踪”。

“就好像从前打仗时一样,在‘我看得见你,你看不见我’这种敌明我暗的优越条件下,作证也就不再心有余悸。”证人陈某高兴地说道。

证人到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询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息诉的有力举措。经统计,2013年以来,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翻供的27起案件中,该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1件25人;因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达14件。

一纸薄薄保护令 证人全天候有“保镖”

“虽然有证人房间起到隐相变声的效果,然而仍未消除证人们的所有顾虑。要让证人出庭,还需要做大量细微入致的工作,使证人保护措施切实到位。”惠安县法院副院长林天法告诉记者,一些案件存在目击证人只有一个,或者被告人较为强势,对被害人、证人进行威胁等情况。即使有严格的身份保密措施也可能无济于事,对证人人身安全设置多重保障势在必行。

被告人陈某某持匕首抢劫一案,陈某某与蔡某辉、王某平、王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其间,陈某某与庄家蔡某辉因下注问题发生口角,陈某某从身上拔出一把匕首威胁被害人蔡某辉,抢走桌上赌资及蔡某辉身上的货款人民币1万元,后逃离现场。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不承认自己持匕首抢劫被害人身上的钱,说自己只是拿回赌资。

惠安县法院创新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机制纪实惠安县法院创新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机制纪实

庭审现场

为查清案情,法院通知被害人蔡某辉,证人胡某、王某平、王某某以及现场目击证人杨某出庭作证。

“法官,我也想出庭作证,可是万一陈某某报复我怎么办啊?”一日下午,杨某跑到惠安县法院向法官们说出了自己的疑虑。为了打消杨某的疑虑,该院向被害人蔡某辉和其他证人胡某等发出证人保护令和强制证人出庭令,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开庭时,惠安县法院又对需要隐蔽作证的杨某进行作证特殊保护,秘密接送其通过该院建设的证人专用作证通道进入法庭,并让其通过隐蔽作证室出庭作证。

强有力的保护令制度,周到细致的安全保护,给了蔡某辉等人极大的安全感。开庭当天,他们如期出庭作证,使得案件事实得以查清,并对陈某某准确定罪量刑。

这仅仅是该院巧用“证人保护令”给予证人充分庭外保护的一个缩影。

为打消证人怕遭打击报复的顾虑,切实实现对证人的周到保护,对需要特殊保护的证人,惠安县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提供有效和持续性的司法保护措施,创设“证人保护令”。被保护人向公安机关出示保护令或者其本人(或亲属)拨打110告知公安机关保护令事项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指定专人(以下简称保护人)保护其人身安全;根据被保护人请求或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提供24小时全天候安全保卫。2013年以来,该院累计发出“证人保护令”14件28人次,被保护的证人最终均到庭作证。“手中握有保护令,感觉很安心。”拿着“证人保护令”,证人们纷纷赞叹。

同时,由于一些证人出庭作证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定性,为保证被通知出庭的证人都能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惠安县法院还与公安、检察机关形成联动机制。通过建立证人保护与采取“强制出庭令”强制部分重要证人出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证人出庭率。

经济补助暖人心 证人再无后顾之忧

在严格保密机制和保护令的双重保护下,多数证人都能配合审判工作主动到庭。然而,仍有一些证人不想出庭。

“证人不出庭主要有三种情况:不敢出庭、不愿出庭和不想出庭。”林德育指出,惠安地处东南沿海,属于经济较活跃地区,外来人口相对密集。刑事证人作证工作涉及面较广,证人可能近在咫尺或地处全国各地,天南地北,可能涉及熟人或陌生人等。因此开展这项工作需要考虑法律之内的要求和法律之外的因素,尤其是如何打消证人的各种顾虑,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有的证人考虑到自己身在异地,到惠安一趟要花交通费、食宿费等一笔不小的费用,遂有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这些顾虑正是有部分证人在有了保护措施后仍不想出庭的症结所在。”惠安县法院副院长林天法表示,为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该院联合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沟通,将证人出庭补助与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2015年初,正式出台了《刑事案件证人(含被害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助及奖励暂行办法》。从而设立了专项经费,依法对证人因出庭履行作证义务而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及误工等费用进行补助;并对一些家住外地、情况特殊或者证言对案件事实查明、定罪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关键证人(包括辩方证人)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原本觉得自己从广东跑到惠安作证,光请假两天就要被扣去好多工钱,还要花上一笔交通费、食宿费。本身家里就不宽裕,不想花这冤枉钱,可是惠安县法院想得实在太周到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关键证人曹某在领取经济补助时坦言,惠安县法院经济补助和奖励机制让其没有了后顾之忧。

在法庭上,曹某对该案件被告人非法拘禁中的殴打事实进行详尽的陈述。经当庭对质,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结束时就低头承认其犯罪事实。该案判决后,被告人也服判未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该院所给予的证人经济补助费用也逐步提高。今年1-8月份,该院已发放证人补助费用18人4394元,根据证言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发放奖励金合计3200元。

举证质证在法庭 庭审活动呈实质化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证人没有出庭,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乃至于被告人面对的仅是书面证言,无法深入有效地质证,造成了庭审形式化、走过场。”林德育指出,刑事活动中,法官居中裁判,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如何辨识真伪关涉审判是否正确、公正,这是司法公正的命脉。

“只有证人到庭当场说明情况,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疑,才有利于当庭查明真相。”该院从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入手,提高证人出庭率,强化被告人质证权和辩护权的保护,促进庭审实质化。最终目的,正是为了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

“我没有拿刀,更没有使用暴力,这是诬陷。”“当天他跑进我家里进行盗窃被我发现了,他就随手拿起一把刀挥舞起来……”“那被告人手上拿的是什么刀,是否有伤到你什么地方?”“他拿的是……”不像以往仅宣读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一字一句阐述证言,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质询。

被告人黄某志被控入户抢劫、诈骗一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随手操砍柴刀挥舞为由指控其犯转化型的抢劫罪。因该案定性存在言语证据一比一的情形,证据相对薄弱,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经当庭对质,法院最后查明被告人入户盗窃过程中并不存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对指控的转化型抢劫不予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志不构成抢劫罪,仅以指控的另一罪名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判决后,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可,未提出抗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把查明事实、辩驳证据的中心工作直接在庭审中完成,保证了举证和质证公开透明。充分保障被告人质证、辩论权力,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突出审判中心主义,更促进了庭审活动实质化。”林德育介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推出以来,该院已有4个案件因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改变指控犯罪事实和定性,6个案件因证人出庭作证对量刑情节产生重大影响,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同时,8个案件因证人出庭作证补足存疑证据得以查清事实。15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9件因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认罪,有力地提升了被告人的服判息诉率。

与此同时,为了使公检法各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该院在两年多来不断探索的基础上,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出台了多份文件。这些文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机制进行详细规定,既划清了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工作界限,又形成了对证人保护的合力,保障和促进证人自愿和乐意到庭作证。

此外,该院通过不断协商沟通,建章立制,推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转变理念,并付诸司法实践,形成以审判倒逼侦查和公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格局。目前,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形成常态化,成为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被通知出庭的到庭率接近100%。2015年以来,经法院通知到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已达14件28人次。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惠安县法院在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证人出庭作证使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得到平等的保障,使法院的判决更具说服力,是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惠安县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复制。”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福建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戴仲川如是说。

“我院在证人出庭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得到了上级法院的重视和充分肯定,这对我们是一个巨大的鼓舞。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完善证人出庭的一系列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充分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名证人都能如期而至,使我们的判决有充分的说服力!”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林德育的话掷地有声。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良伟 陈小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