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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园原正副主任昨再受审

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儿童公园拆迁改造,公园原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等人商议后,以签订虚假拆迁补偿合同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8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6.6万余元以福利费方式私分给公园全体职工。兰州城关区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不同的刑罚。宣判后,四人不服提起上诉。10月29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一审:

私分国有资产 儿童公园原正副主任均获刑

经城关区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5月,兰州市滨河儿童公园整体进行拆迁改造,对该公园游乐设施和个人经营设施评估、进行补偿过程中,公园主任王某、副主任刘某某、会计陈某(女),出纳魏某(女)等人,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园所有的太空飞碟等游乐设施签订虚假的拆迁补偿合同,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8万余元。此后王某、刘某某等人商议将上述钱款以小金库形式存放,并将其中的36.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以福利费方式私分给公园全体职工。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等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000元;陈某、魏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

认为不构成犯罪 四被告人提起上诉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提出上诉。昨日,这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二审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公园主任王某称,儿童公园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园内游乐设施的购买资金由三种方式集资,员工自己购买、银行贷款以及园内资金结余,在购买游乐设施中,财政没有划拨款项。当初儿童公园要拆迁时,领导班子担心政府不会对园内所有的游乐设施给予补助,为了得到这笔补偿款,这才与个人签订了虚假补偿拆迁合同,但是得到的补偿款没有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园内正常开支,包括支出公园改造的工程尾款、购买单位办公用品、电脑、空调、照相机,组织职工旅游,发放职工过节费用、加班补助等。副主任刘某某则认为,一审判处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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