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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两男女贩卖毒品获刑

据《汕尾日报》报道 近日,汕尾中院一审宣判一宗涉毒涉枪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6日期间,海丰可塘人张某东、余某兰将购得的毒品冰毒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包,通过手机联系后,由张某东驾驶摩托车载余某兰,在海丰县城东镇一平房以每小包毒品冰毒人民币50-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潘4次6小包。2014年11月6日19时许,张某东、余某兰在海丰县城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张某东身上缴获疑似枪形物品2支,疑似子弹13发、摩托车1部、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520元;从余某兰身上缴获由张某东委托其携带保管的结晶状疑似毒品5小包、2小瓶、电子厘称1台、封口小塑料袋1大袋及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200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结晶状疑似毒品5小包、2小瓶,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缴获的疑似枪形物品2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制式小口径枪弹,是发令枪改制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现场缴获的黑色本田女装二轮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没有凿改,经查系被盗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余某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东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兰曾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汕尾中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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