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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被甩出受伤 不转化为“第三者”

六安新闻网讯 好心捎人却因车辆失控将所捎之人甩出致残,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伤者是“车上人员”,判决保险公司免赔,由捎人司机赔偿。

2015年4月17日晚,刘某驾驶自有小货车回家,遇到邻居吴某拦车搭乘,因驾驶室坐不下,遂让吴某乘车厢。途中车失控撞上路边大树,吴某被甩出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因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拒赔,吴某遂诉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不含本车上人员。本车上人员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一般不“转化”为第三者,仍属于本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上人员”,须以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定瞬间是否置身于车内为依据。本案吴某在车失控撞树的瞬间显然在车内(上),其被甩出车外是车失控撞树后的惯性所致,不能将该后果与事故原因人为地割裂。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避免一方权利滥用或另一方义务加重。若保险车辆肇事后,轻易将车上人员认定为第三者,则明显加重了保险人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故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论是否被甩出车外,均属于本车上人员,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作为驾驶人负本起事故的全责,应赔偿吴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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