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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规范检察权的践行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大春

2014年12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这是全国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按照“四个全面”新要求作出的重要部署。
当前,市分院如何通过专项整治特别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把薄弱的环节管严,不足之处夯实,让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得更流畅、更具公信力?本人认为,必须紧紧扭住五个关键环节,狠抓规范落实,切实防止司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

抓住“进口关”
严格规范受案和立案
为进一步规范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畅通群众司法诉求,北海市检察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试点。从已取得的经验看,规范受案和立案须把握好三点。
健全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办理程序。首先,要健全举报线索受理、分流、查办和信息反馈机制。基层院掌握的重要举报线索必须报市检察院备案,以便及时跟踪指导;举报线索均须交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以确保规范有序;办案部门处理线索,必须按集体评估、定期清理、要案线索备查、实名举报答复等程序进行。其次,要细化线索处理程序和时限,及时回复群众诉求。决定立案的,3日内须报上级院备查;决定不立案的,由举报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受理举报人复议。
建立办案“防火墙”,进一步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申部门立案复查,原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再参与,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今年5月,北海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接访时发现申诉人反映的一起案件存在定性不准,经立案审查和检委会讨论,通知原承办单位依法改变了案件定性。
实行诉访分离,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机制。加快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对涉及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有诉讼救济途径的信访案件,依法按司法救济程序办理。对穷尽法律程序,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申诉或反映其他问题的,按照非诉讼信访机制处理。对已进入诉访分离改革试点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盯紧“侦查关”
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严格依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结案等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程序规范。
严格规范初查。立案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严格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确保涉案人员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严格规范侦查取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规定,在提请逮捕、审查起诉时同步移送相关音像资料。依法传唤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件需要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财物工作规定,建立完善当事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不服基层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侦查措施的,依法告之救济程序,由市检察院调查处理,一经查实确属违法立即纠正。

严把“诉讼监督关”
严格规范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
侦查监督和公诉既承担批捕、起诉任务,又兼具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等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前,规范诉讼监督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必须把好三点。
严把审查逮捕和起诉质量。要求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审查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捕、不起诉。
严把证据标准。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依法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对有疑问的证据,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有重大影响的命案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探索实行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各项规定,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在案件管理部门设立律师接待处,及时听取律师执业意见。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关”

严格规范民事行政检察
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力度。
加强诉讼程序监督。加强对法院违反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调解等审判活动审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送达、违反管辖或者回避规定、违法诉讼保全、审判严重超期限等行为,依法提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
深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对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认真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对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与法院互相配合、协调作好生效裁判的执行,共同维护法治尊严,化解社会矛盾。

抓牢“刑事执行关”
严格规范刑事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事关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全面公正有效执行,关系法治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
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依法规范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行为的监督。一要与法院、监狱统一认识和统一标准,确保刑罚变更执行不走调;二要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监控联网,确保监督不留死角;三要认真细致审查监管单位提出的刑罚变更执行方案,特别要紧紧盯住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刑期变更,及时纠正各种不符合标准的刑罚变更执行行为;四要依法严肃查处刑罚变更执行背后的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确保刑事执行规范有序。
严格规范刑事羁押期限监督。进一步健全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情况通报、期限届满提示等机制,完善延长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制度,认真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不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诉,加强对各环节变更羁押期限监督,依法杜绝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等行为。
严格规范社区矫正监督。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采取不定时抽查、走访社区群众等方法,准确把握社区矫正人员实时动态。实行“一所一表、一人一档”,严防脱管漏管;建立专项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的机制,在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专项排查,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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