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法律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附:为了给广大妇女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心理咨询等服务和帮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市妇联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义务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等志愿服务。爱心服务电话:09996785270、13899764987、8792678
来源:霍尔果斯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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