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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心灵不扭曲,反对家暴从我做起!

一、家暴,孩子的噩梦!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夫妻感情,也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成长,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案件导入]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的梁女士与丈夫廖某结婚十几年,婚姻生活令其苦不堪言,廖某经常对她恶言相向,甚至拳打脚踢。对于丈夫的行为,梁女士一直采取避让隐忍的态度。

梁女士:他打我骂我,我都可以忍,只要他不在外面找女人,为了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的全部指望就是女儿了,等到女儿上大学,我再考虑和她爸爸离婚。

小红:妈妈,你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想法!我恨自己没有能力保护妈妈,我去报名学过武术,可是没有用,每次我还没有摆好姿势,就被爸爸打得乱七八糟了。我经常晚上做梦梦见妈妈被爸爸放到砧板上砍,我都不敢睡觉,我恨痛苦,可是每天还要装做正常的样子去学校,我变得很容易暴躁,情绪不稳定。

梁女士:女儿的老师经常找我去学校,我觉得女儿应该是到了叛逆期,也没上心,生活和工作让我感觉很累。

小红:我不想回家,可是我仍然爱我的爸爸和妈妈,我觉得爸爸不是坏人,他只是喜欢打妈妈。

案发当天,廖某因某事与梁女士发生争吵,接着对梁女士拳打脚踢,并用辣椒水喷雾剂喷梁女士的眼睛,以及用烟头烫梁女士的腹部、阴部、胸部,至梁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女士左眼泪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目睹这一切的是他们年仅十四周岁的女儿小红,多年来,小红一直处于父亲对母亲实施家暴的阴影中。看到母亲的惨状,小红想起之前西乡塘检察院校外辅导员曾到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时,曾提到的案例与自己家庭状况类似,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妈妈,劝说母亲去公安机关报案。

梁女士在女儿的劝说下终于痛定思痛,决定不再逆来顺受,带着女儿决然到公安机关报案。小红毅然站在了母亲的这一边,指证了父亲对母亲造成的伤害。

西乡塘检察院的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廖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应受到刑法处罚,且廖某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一定的心理创伤,决定对廖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告诉你:如今,家庭暴力不再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中单纯的家事、小事,而是人权保护、家庭和谐、男女平等、国家文明要求必须司法干预的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在此,提醒广大妇女、青少年,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一味躲避,逃避和放任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让我们坚强起来,相互给予力量,当自己或者自己的母亲遭受家庭暴力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应有的权益。

二、西乡塘检察院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驾护航

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注重在办案中提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实效性,积极为来访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优先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对涉及妇女儿童的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在加大基础维权工作的同时,注重创新维权模式,积极探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积极搭建平台,努力争创妇女儿童维权岗。

1、狠抓基础性工作不放松。以“十个一”的标准积极开展争创工作:即成立了一个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布置了一个“妇女儿童维权岗”办公室;配备了一支专业办案维权队伍;制定了一套制度;抓住了一项特色工作;开通了一条妇女儿童维权热线;联合了一个共建学校;制作了一张维权联系卡;设立了一个维权宣传栏;建立了一套档案,全面反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效。

2、立足本职宣传反家暴工作机制。认真分析近年来在维护妇女、青少年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维权职能,保障妇女、青少年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深入学校、社区、乡村,开展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鼓励她们学会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妇女进步、儿童成长的良好社会范围。

3、挖掘典型展现维权成果。日常办案中注意优先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刑事案件,及时受理涉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各类控告、申诉、救助。充分挖掘办案资源,点面结合,有效整合检察院举报中心、乡镇派出检察室、村级活动场所等资源,建立三级联动、相互配合、全面覆盖的妇女儿童维权宣传网络,方便在“家门口”及时表达诉求,畅通妇女儿童信访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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