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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丨吴克红:“营改增”改不动的三个难点

中房报记者 陈淑亚 北京报道

洞见丨吴克红:“营改增”改不动的三个难点

说好的房地产领域“营改增”迟到已经整整4年,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颁发的财税[2011]110号中,计划推出“营改增”至今,直到近日媒体再次疯传,“营改增”最后四大行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有望在明年一季度发布,明年三季度生效。

然而,这么多年之所以改不动,“主要缘为如何计算抵扣?征收多少税点?土地增值如何计算”的三大难题制约,知名财税专家吴克红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称。而倘若上述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无疑会令当前本已不太景气得房地产市场,从而引发房企的个位数利润率进一步下降,加速房地产投资的下行趋势,而这无疑也是政府不得不考量的重要因素。

据悉,按照我国之前的增值税只对工业部门征收,对房地产领域则实行的是征收营业税。然而,由于工业增值税具有不同环节抵扣的机制,而营业税不存在抵扣,服务业承担的税负比工业要高,不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难点1:“反流程”如何抵扣?

“营业税和增值税实质是同一个税,不过是不同的计算方法。”然而,与原先征收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特点就是存在多个抵扣环节,然而这个抵扣环节到底该如何结算,成为当下“改不动”的最大难题所在。吴克红在接受中房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个项目3年的周期非常普遍,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较长的情况之下,“倒底该如何计算‘进项税’与‘销项税’,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最大难题所在。”

按照现有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抵扣的实施步骤实行的是,纳税人先采购贷物付款,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供抵扣,然后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如此以来,税务局最终采取“销售税”减掉“进项税”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征税,实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

然而,按照房地产企业的生产流程环节是先销售产品(即预售房屋),一年后才支付数额较大的总包采购款,而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抵扣流程正好相反。

“这种反流程的生产过程,最终导致房企在部分交税的过程中,发现无税可抵扣,造成增值税实则是废纸一张。”据他分析,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屋时没有进项抵扣,把本应该属于“销项税”的部分,全额交了现金税款。然而等支付总包款取得“进项税”时,此时的房子早已经卖完,又没有了“销项税”可以抵扣。“

与此同时,按照房地产现有领域实行的“项目法人制度”,单一开发项目公司就产生了巨额过头税损失。而这一目的,显然与国家当初推行这项改革的减税初衷则是背道而驰,房地产企业的反弹更是不容小觑。“对于房企来说,不仅没有体现减税目标,一部分原先有着退税环节的营业税税种不存在,同时无疑也增加了相应的税负负担。”

难点2:税点多少合适?

与此同时,到底多少的税率点适合征收,业界与财政部的学者们之间有着巨大争议。

据吴克红透露,早在4年前财政部的专家与教授们理论测算的结果,初步确定增收11%的增值税税率,并认为“营改增”后可为房企平均减轻税负83%。“实际的运行情况与上述的数据之间,则是出入巨大。”“按照11%的增值税增收,税负则平均高达93%。折合换算下来,相当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8%基础之上,又增加了2.8个百分点。”

同时,上述11%的税率对于房企来说压力山大。而据吴克红透露,早些时候,住建部曾经组织企业界人士,提出6个点的税率建议需求,然而到目前为止,公开资料显示行业内并未形成相应共识。“倘若建筑业增加税负无疑会指望向房企转嫁,然而,作为房企的税负又向谁转嫁?结果只能使两个:或者转嫁给消费者(引起房价上涨),或者转嫁不出去。”

仅以建筑业为例来看,劳务成本一项占比就高达30%以上。倘若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势必会带来对建筑房地产领域行业的强大冲击,而这对于拥有近4500万农民工就业,以及承担着上下游行业巨大的大环境相比,财政部所要承担的社会舆论势必会感到“亚历山大”。

难点3:“土地”能否抵扣?

作为房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钢筋水泥等建安成本大概占到10-30%,而土地成本则占据了房企整个开发环节的70%左右。吴克红认为,土地这一块的成本,房企在从国土局手中买过来之后意境形成了“增值”,符合增值税征收的范畴所在。

然而这一部分,能否作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目前理论界的探讨环节存在两大孑然相反的观点。可以抵扣的观点认为,“假设按照征收11%增值税的同时,再征30%土地增值税。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同一收入,征收两个相似的税,明显与增值税的课税理论有着极大出入。”

不可以抵扣的观点则认为,按照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之下,房企获得城市建设用地普遍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土部门)。然而,按照国际惯例和现有税法价值,政府是不需要交税的单位主体。“因此,在政府不交税的情况之下,向房企征收的所谓增值税的理论又有些牵强,因为根本没有实现‘上家交、买家抵扣’的完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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