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高回报、零风险”?小心落入投资陷阱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现,此类犯罪案件因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和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危犯罪之一。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向社会公布该院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希望广大群众加强投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涉案金额大 涉及人数多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刚介绍,从2008年12月该院审结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至今,共受理此类案件8起,审结了5起,被害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

从新市区法院办理的案件看,非法集资案呈现出案件规模快速上升、人均涉案金额大以及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的趋势。该院2008年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数额为200余万元,被害人140人;至2010年办理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数额增至1200万,被害人433人;2011年办理另一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数额1.2亿余元,被害人1551人,被害单位2个。2012年8月受理的另一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被害群众444人。王刚介绍说,仅以上这4起案件涉案数额就高达1.7亿余元,涉及被害人2500余人,以及2个单位。

据法院调查,非法院集资案的被害人中,有个体经营户、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几乎涉及到社会各行各业,且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参与集资的钱款为其多年积蓄,有的甚至来自被害人同学、朋友、亲戚等人的借款,因被告人无法偿还借款而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多数被害人陷入严重经济困境,有的被害人甚至为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非法集资花样多 案款追回难

从新市区法院办理的非法集资案情况看,非法集资从房地产、农业、林业等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投资担保等一些新型的领域转变。王刚介绍,新市区法院在2015年受理的三起非法集资案件,均为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种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新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雍说,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在这四大类上张雍又总结出多种表现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但多数犯罪份子,将非法集资的案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失败,虽经公、检、法三部门多方努力追缴,仍不能挽回被害人损失。据王刚介绍,该院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只有一件案款经多方努力,全部追回并发放被害人,其余非法集资案件的案款只有少部分到位。

根据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张雍分析,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无非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

“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王刚说,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投资理财一定要擦亮眼睛”,张雍介绍,投资者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另外,还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张雍说,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王刚介提醒,“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西部法制报记者 王建武)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