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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股票资金的分割

股票账户资金的确定和分割一直是夫妻财产处理的一个难点,除需分析股票持有情况、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还需精准判断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流动过程,并深谙股票的整个经营模式

案例:原告个人婚前只有股票市值1117020,婚后对股票进行管理,至今为止,股票及资金账户市值为2500元,结合原告证券资金账户与银行资金账户转账明细,股票投资亏损额为572465.88元。被告认为原告经营股票虽未增值,但认为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系原告工资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原告认为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系原告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认为,原告婚前持有三只股票,股票市值1117020元,若至今持股情况未变化,则股票及自然增值部分仍属原告婚前财产,如在股票及资金账户封闭运营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抛售该三只股票另买卖其它股票,则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属原告婚前财产,而本案的情况是原告未采取封闭运行模式,原告的证券资金账户与制定的第三方存款账户存在资金来往,故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647725元中有原告工资收入部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的混合体原、被告无书面约定具体投资比例,根据司法实践,因个人资金与夫妻共同存款存在混同进行投资行为的,推定为共同投资行为,故法院推定647725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投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投资亏损情况、转入及转出时间点、婚姻存续的时间、扣除合理开销部分,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付被告股票抛售款10万元。现有股票及资金账户内资金共2500元归原告所有。

孟博律师微信:mengbo-la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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