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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有毒害 两被告犯法获刑

近日,由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农民赵某、枣庄市市中区个体经营者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赵某、李某某,雇佣朱某某(另案处理),在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开办腐竹生产厂。同年5月至2014年1月,赵某、李某某伙同朱某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含有吊白块、 硼酸成分的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腐竹在临沂市兰山区、平邑县、费县等地销售,涉案金额40余万元。食品添加有毒害  两被告犯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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