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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贪欲的泥沼

案例:

唐林,1969年出生,曾任某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知识分子,他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应该十分清晰,但他却在金钱的驱使下一再铤而走险,最终迷失自我。2011年年末,时任某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的唐林拥有全局仅有的签单消费权力,向谋取私利之路迈出了第一步,他以购买工艺品的方式套用了单位会议经费余款六万余元。初尝甜头的唐林见事情如此顺利便愈加肆无忌惮,在随后的一年中他先后多次使用该笔公款签单宴请私人朋友,总计达七万余元。至2012年4月,已是“老手”的唐林又使用该笔公款办理了两张消费储值卡,其中部分金额用于私人消费。正在唐林吃香喝辣的时候,2012年末,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作出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重要指标,会议中总书记提出要严肃党风建设,严厉打击干部不良之风。在此情况下,唐林没有警醒,更没有收手,最终还是向那笔余款伸出了罪恶的黑手。一次次的操作成功,让唐林彻底失去了人民公仆的廉洁性,几年来,他贪污公款累计达17万余元。自认为天衣无缝的他最终当然未能逃过法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众多证据面前,唐林对自己的累累罪行供认不讳,他也将为自己的贪欲付出惨痛的代价。最终,唐林因涉嫌贪污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中唐林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对单位公款进行私自处理,并多次用于个人消费使用。此行为使他走上了一条贪污犯罪的不归路。构成贪污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主观方面要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三,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本案中,唐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具有帐外公款消费签单权的职务便利,采用 “私人消费,公款买单”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显然构成了贪污犯罪。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判断的标准。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极度膨胀的个人私欲、盛行的拜金主义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阻碍了法律的实施。我们每一个人更应当从自身做起,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促使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在其位谋其职,做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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