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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建荣、王宏元、王振业贪污一案提起公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建荣、王宏元、王振业贪污一案提起公诉

近日,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建荣、王宏元、王振业贪污一案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建荣、王宏元、王振业,共同商议将190.09亩耕地面积虚报在各自亲属名下,领取2009年4月9日至2015年8月20日粮食直补金、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草原补偿费用共计62782.36元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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