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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1月1日已施行!中纪委说,学了还不收手将严厉处分!

导读】2016年1月1日,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开始正式施行。中央纪委说,学了两个多月,新法规施行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人将被给予严厉处分。所以,下面这些一定不能忘~~

2016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但事实上,《准则》和《条例》早在2015年10月18日就已颁布,为什么隔了两个多月才施行?

中央纪委说,这是为了“更好地执行”,称从颁布到正式施行留出两个多月的时间,意图是把“教”和“学”新规的时间留出来。先有了“教”的全覆盖,才能有“执纪”的零容忍。对那些已经给了学习时间,但新法规施行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人将给予严厉处分。这就是“勿谓言之不预也”。

小编对这句话的理解,就是“之前已经给你留足了学习的时间,如果规定施行之后你再犯就会严厉处分,到时候你别说没提前提醒你!”

最严党纪1月1日已施行!中纪委说,学了还不收手将严厉处分!

那这两个月的时间,两个新规你都学会了么?

要知道,其中的《条例》可是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严最全党纪”的哦!并且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和小编一起学习下新规到底有多厉害!

最严党纪1月1日已施行!中纪委说,学了还不收手将严厉处分!

不能搞“团团伙伙”!

“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这样提到。“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她说。

《条例》中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小编注:听懂没?无论是借同学会、同乡会等拉帮结派还是明目张胆地搞团团伙伙,这些都是违反政治规矩的表现哦!

亲友送礼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条例》规定,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可能会被处分。

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又是指什么呢?在中央党委副书记的张军解释中,礼尚往来就是“讲究有来有往,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如果你所送的是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那是不可以的哦!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条例》中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小编注:懂了没?意思就是不要收可能影响公务的礼,更不要借着亲友名义给你身边的公务亲友及其家属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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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自己的钱“生活奢靡”也可能被处分

《条例》提出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造成不良影响的会被处分。

你可以会和小编一样好奇,这里的“生活奢靡”具体指什么?是指公款吃喝?

nonono,张军特别解释说,“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

那如果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买了豪车或者名表,会被举报处分吗?

张军解释说,“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他还说,“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条例》中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小编注:总而言之,就是出手“土豪”有风险,花钱需谨慎!

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可能受处分

根据条例,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也可能会被处分。

原科技日报社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本人未经批准获取了英国的永久居留权,一直没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同时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

最终汤某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同时科技部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条例》中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小编注:瞧瞧这后果,还是乖乖地如实上报不隐瞒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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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被删

修订之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更松了吗?

事实并不是这样,“将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张军解释说。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要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在他看来,《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 受贿500元 党纪也会处分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在多个场合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但明确: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严于国法。如今终于落于实践。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

张军打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

“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就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同时他还特别指出,删除这些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条例》中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小编注:请跟我默念三遍,“有些规定删掉了不代表不管了”,其实是“管得更严了”。

最严党纪1月1日已施行!中纪委说,学了还不收手将严厉处分!

回顾:两大党规为什么修订?

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印发,已施行12年之久。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还在通知中指出,之前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比如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无法体现党的先进性”。

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则是于2010年1月印发。

通知指出,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比如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青报综合整理自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新华网、京华时报等。编辑/何林璘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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