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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罪与罚

受邀嘉宾:甘肃省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省

主持人:本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刑之下,玩忽职守的情况仍不时会见诸报端。那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又该如何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5年4月15日17时许,宕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张某某送押宕昌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期间,拘留所所长张某具体办理收押手续,在签收完法律文书后,张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仔细对被拘留人张某某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张某某将一根布条带入拘留所。当晚负责监控巡视的民警赵某、吕某在值班期间,也未能认真观看监控视频,被拘留人张某某在所内自缢身亡。2015年9月24日,宕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王金省: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等3人在其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1人死亡的重大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记者: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有哪些,如何量刑?

王金省: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而用。前者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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