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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大学生状告国拍行100元手续费不合理案今开庭

    今天下午,华政学生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拍行)100元拍牌手续费格式条款无效一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审理。每月车牌竞拍,国拍行针对每一位拍牌人收取100元拍牌手续费是否公平有据?收取这100元手续费的过程中,拍卖方是否提前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作为原告方,华政学生在庭审过程中抛出了这两大问题,诉请法院判决拍牌公告中关于收取这100元拍牌费的格式条款为无效,并向被告国拍行索赔返还100元手续费。

    2014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了标书打算拍牌。2014年12月22日拍牌前夕,原告登陆拍牌系统准备拍牌。然而,在拍牌当天下午14:30左右,她的电脑“卡死”,无法对拍牌价再做任何修改。据悉,当月的警示价为7.26万元,这位拍牌“学生族”以略低于警示价近千元的价格未能中拍。

    事后,该学生注意到,当月不少拍牌人都遭遇了最后半小时“卡死”流拍的尴尬经历。该学生与华政公益梦之队的多位队友一起进行了一番梳理,认为这100元的拍牌手续费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庭审现场,原告方指出,拍牌登记卡等同于国拍行与拍牌者之间的合同,但该登记卡上并没有注明要收取100元手续费。被告方则强调,在拍牌前,拍卖方已通过登报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对此,原告方进行反驳,认为登报公告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

    100元手续费花到哪里去了?原告曾对手续费的性质、定价对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两机关的回复均是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说明此手续费并不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而是国拍自行制定。国拍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唯一机动车额度拍卖商,100元手续费的制定并未与广大竞拍者商议,原告失去了订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权。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被告,并未提供服务合法公开的依据,而是滥用其垄断地位,无疑此条款严重显示公平。

    原告认为,无论根据《消保法》还是《合同法》,该100元手续费格式条款均属无效。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上海拍牌是持久战,每拍一次需支付100元手续费,单个数额看似较少,总体价格却不菲。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支付成本,且与被告提供的服务相比,缺乏合理对价性。

    对此,被告方国拍行回应说:“100元的手续费除了用于发放标书、系统维护,还要对拍牌记录进行数据分析。”被告方根据《拍卖法》、《价格法》中的诸多条款认为,根据1999年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拍卖就属于其中一个领域。此外,《价格法》也规定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了规定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这说明,法律授权了拍卖公司可以在市场行为中有适当的收益。

    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方收取100元的手续费显失公平,公告中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

    对此,被告方在合议庭的提醒下予以了回应,被告律师打了一个比喻:“这就好像是组织考生报名,能不能考中,组织方没法保证,但考试费一样要收。”

    在合议庭的询问下,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被告律师摇头表示拒绝:“此案无法调解”。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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