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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记者调查》: 太平洋寿险拒赔风波(下)

《大家帮记者调查》:  太平洋寿险拒赔风波(下)

昨天《大家帮记者调查》关注了潍坊昌乐听众高先生有关太平洋寿险理赔的问题,太平洋寿险方面明确表示拒赔,但却又给了他“关爱金”。但是拿到“关爱金”之后,高先生并没感受到被关爱,反而越来越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从2012年开始一直想找太平洋寿险方面讨说法。据大家帮记者的调查发现,高先生的这起保险理赔事件里,主要牵扯到保险合同复效时健康告知的有效性问题,详细情况请继续收听小凡的调查报道。

高先生2009年为其爱人购买了一份太平洋《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连续缴费2年之后中断缴费4个月左右。而在此期间,高先生的爱人因病住院并被诊断为乳腺癌。在爱人患病的同时,高先生2011年11月14日到昌乐县太平洋寿险公司柜面办理了保险费用的续缴手续,并补交了延期缴费的利息67.24元,保险合同继续生效,至此,高先生共缴纳保费7447.24元。但就在他后期为其爱人就乳腺癌病情进行大病理赔的时候,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经大家帮栏目组的多次沟通,太平洋寿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发来情况说明,提到:2011年11月14日高先生办理保险复效手续,并没有将被保险人也就是其爱人已确诊乳腺癌的情况如实告知。太平洋寿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部主管吴海燕:

【因为他的健康声明里面对身体状况的描述一切都是很健康的。我们是根据他的健康声明告知书进行复效手续办理的。按照《保险法》的约定,我们公司已经尽到了询问的责任,这个义务确实是投保人应该告知的。】

太平洋寿险给节目组发来了高先生于2011年11月14日签字的一份“健康与告知声明书”,申请事项是:复效。所谓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健康与告知声明书”里面“基本告知事项”、“健康告知事项”和“女性补充告知”部分所有选项里的“否”都打上了对勾,其中就包括:最近两年是否曾或正在接受治疗、手术;也包括:最近半年内是否接受过医师的诊察、治疗。密密麻麻两页纸的健康告知声明书,高先生是否一一阅读,亲自打上了对勾呢?

【是不是您亲自签的?

我光签的名,所有对勾都是工作人员给打的。

哪的工作人员?

保险公司前台的。

那在打钩之前有没有逐句问询过里面的内容,比如半年内是否接受过治疗?有没有一一念了一下?

没念。

那她有没有问过投保人您家属有没有生病这段时间?

也没问,一直没问。】

现在问题来了。目前保险公司手里拿着这么一份打满了“否”的健康与告知声明书,高先生也签了字。据此,太平洋寿险一口咬定:你当初没说实话!没有如实填写!但是,别着急!让我们来尝试还原一下当时的情景。高先生去昌乐县太平洋寿险的柜面办理保险复效要继续交保费,而且最终也缴纳成功。整个过程有两种可能:一、高先生去柜台问:我前段时间,忘交保费了,来续缴,能行不?柜面回答可以,那你在健康告知书上签字,工作人员帮着打对勾,这就是高先生说明的情形,此路可以走得通。

当然也有第二种可能,那就是保险公司目前认定的情况:高先生去柜台办理复效,工作人员说你先填下健康告知书,高先生自己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之后昧着良心说了假话,就为了继续缴保费全部打了否,签了字。而太平洋寿险工作人员与高先生全程无交流无问询,或者也明确告知高先生:如果你最近生过病的话最终查出来是无法理赔的,但即便如此,高先生一意孤行,非要缴费,不管最终能不能理赔。各位听友,您觉得这两种情形哪种更有可能呢?

当然了,如果不用假想,我们言归正传。太平洋寿险方面单凭一句“根据客户的健康告知书进行复效手续办理”,这样简单的解释,是否可以完全撇清关系呢?保险法律业务资深律师、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自己的明确告知做出举证。

【要看当时问询的情况,问的哪几方面,是不是问清楚了?如果只是泛泛的,那保险法在这方面的认定还是倾向于被保险人。现在要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的视角是否明确?明确问了,明确回答了,没有产生歧义,或者错误理解认识,这样的话如果被保险人存在隐瞒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如果保险公司的询问比较含糊,笼统模糊,足以导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产生错误理解,那么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是否一定要像最初购买保险时一样要重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有关这个问题在司法界存在很大争议,任迎春律师的观点很明确。

【复效期内投保人是没有必要重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所有条款包括解释1、2、3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在复效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是规定了在签订合同之初,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告知)。复效是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和履行,不是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初,对在复效期内被保险人有可能出现保险事故应该有预知和评估,并没有加大他(保险公司)的责任, 所以我觉得从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的继续履行方面,我认为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不需要再重复履行告知义务了。】

买保险一路通畅,想理赔难上加难。问题在哪?有关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一定会有不同答案。在高先生的这次保险理赔事件中,太平洋寿险对外营造的是一种“关爱保户”的自我形象。但我们要说的是: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讲,诚实守信,其实是对保户最大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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