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毒个野鸡,镇原两农民被判刑,到底咋回事?

因为玉米苗被野鸡毁坏严重,镇原县的农妇朱某某和李某某竟使用老鼠药毒杀野鸡。然而,事有凑巧,两人在自家玉米地里投放的有毒食物把野鸡没毒死,竟被在此玩耍的三名未成年人食用,最终造成一名中毒死亡、一名重伤二级、一名轻伤二级的悲剧。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了两人有期徒刑。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某近些年来一直在朱某某丈夫的工地上干活,停工时李某某便在朱某某家中帮助干一些农活。2015年5月份,朱某某和李某某在给朱某某家玉米地补苗时发现玉米苗被野鸡毁坏严重,两人就商量用药毒野鸡。5月18日下午16时许,朱某某将其子2014年购买的老鼠药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老鼠药、荏、烙馍块与清油混合搅拌均匀,带到湫池街道李某丁家房背后,一小堆一小堆的撒在朱某某家玉米地的地膜上。

2015年5月24日10时许,三名未成年人康某乙、康某甲、李某乙在朱某某家玉米地玩耍时,将李某某先前撒在玉米地里拌有老鼠药的荏、烙馍吞食,随后三人出现中毒症状,先后被送往平泉卫生院抢救,康某乙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康某甲、李某乙二人先后被送往镇原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康某乙系农药“呋喃丹”中毒死亡,被害人康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乙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朱某某为阻挡野鸡毁坏庄稼,在公共场所投放有毒物质,过失致他人伤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报特约通讯员 张明祥

陇东报社专题新闻部

如果觉得内容不错,请点赞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