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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贿人订攻守同盟投案后不能算自首

案例:

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李某收受王某巨额贿赂犯罪线索。办案人员为调查这一事实,多次电话传唤李某,因李某电话关机一直未能联系上。其间,李某得知王某已被调查,遂联系另一行贿人张某,退还其贿赂款8万元,并与张某约定将退还行贿款的时间提前为收受贿赂款的次日。其后,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按照与张某订立的攻守同盟内容,交代收受并及时退还张某8万元贿赂款的情况。但办案人员根据已掌握的其收受王某贿赂情况多次询问后,李某陆续交代了一共受贿36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

评析:

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既非投案,也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其一,该案系主要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多次传唤李某,但因其手机一直关机所以未能联系上,后李某主动来到检察机关。但其主动到案的行为是建立在其已经退出8万元受贿款,且与行贿人达成变更退款时间攻守同盟的前提下。其主动到检察机关的动机不是有案可投,不是为了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是抱着凭借攻守同盟的内容逃避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侥幸心理,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二,李某在主动到达检察机关后,并没有立刻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是按照攻守同盟的内容进行供述。在办案人员根据已掌握其收受王某贿赂的情况多次询问后,才交代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

综上,李某既没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志,也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成立自首。

刘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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