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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恢复受理生育险待遇申报

本报讯(记者 蔡晓丹)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由于涉及省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等事宜,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自2015年9月1日后暂缓受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业务。目前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生育险待遇申报业务将按规定恢复,有申报需求的参保单位可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为尽快明确、保障政策过渡期间参保职工的相关待遇,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核发等工作进行明确。记者了解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施行,我市的贯彻实施时间为2015年9月1日,对政策过渡期间即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核发分情况处理:其中,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按汕府办[2009]19号文件的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要求按《通知》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职工在上述期间生育,可在累计缴费满一年后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此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上述期间生育及职工在上述期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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